孙某某滥用职权,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告人赵某、宋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4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卫东,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2519710311201X,中专文化,系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城建所工作人员,住长春市二道区劝农街道化肥站小区2门2单元402室(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真,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25195409132030,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委会委员、党支部副书记,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张家屯(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凤,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05195305052612,小学文化,长春市燃气公司工人,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区2栋2单元106室(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7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释放,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克庆、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亚君,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02196204025012,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靠山村七社(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炬,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宝山,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25195312032017,小学文化,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下洼屯(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希娟,女,1980年3月10日,汉族,身份证号220122198003105387,小学文化,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下洼屯(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卫东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真犯滥用职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赵凤、宋亚君、李宝山、高希娟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3)二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赵凤、宋亚君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3)二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卫东、被告人张真、被告人赵凤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亚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宝山、高希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我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二道区人民政府在岗子村征地期间,被告人孙卫东明知署名“李丽”和“李有山”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存在问题,仍以其原系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城建所工作人员,负责审批村民建房申请的身份,违规出具申请表有效的证明,致使赵凤、宋亚君冒用李丽、李有山之名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6321元、60平米房屋2套(原拆迁房屋评估金额196884元),总计483205元。

被告人张真于2009年至2010年任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岗子村村主任期间,违规办理署名为“李有山”、“李丽”和“高希娟”的建房申请,并于2010年二道区政府征地拆迁期间开具确认“李丽”建房申请有效的证明,致使赵凤、宋亚君冒用“李丽”、“李有山”、“高希娟”之名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29692元及60平方米房屋4套(原拆迁房屋评估金额374484元),总计人民币704146元。

被告人张真于2010年4、5月份间,明知长春市二道区政府于2009年2月11日已通告对岗子村全部地块冻结的情形下,仍然帮助候吉亮(已判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刘少玉、王晓春等村民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0.36亩(53087.77平方米)。

被告人赵凤、宋亚君为了能够取得政府征地补偿款,于2008年左右在岗子村下洼子社购买村民住房,并翻建、新建房屋三套,面积达360余平方米,冒用村民李有山、李丽、高希娟之名办理建房申请,于2010年二道区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冒用李有山、李丽、高希娟之名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29692元及60平方米房屋4套(原拆迁房屋评估金额374484元),总计704146元。

被告人李宝山明知道赵凤、宋亚君骗取征地补偿款,仍为其提供其女李丽的身份材料及帮助,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致使赵凤、宋亚君冒用李丽之名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3057元及60平方米房屋2套(原拆迁房屋评估金额196884元),总计人民币209941元。

被告人高希娟明知道赵凤、宋亚君骗取征地补偿款,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致使赵凤、宋亚君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3371元及60平方米房屋2套(原拆迁房屋评估金额177600元),总计人民币220971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六被告人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卫东、张真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真帮助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凤、宋亚君、李宝山、高希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卫东辩解:其在看到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后,认为主管领导有签字,且已经加盖了公章,以为该申请表是有效的,就出具了申请表有效的证明。

被告人张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凤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赵凤翻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翻建后房屋得到的补偿款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其新建房屋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应扣除按照无照房屋标准其应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数额。

被告人宋亚君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亚君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赵凤、宋亚君翻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翻建后房屋得到的补偿款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二人翻建、新建房屋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李有山、高希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诈骗事实

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孙卫东在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和劝农山镇城建部门工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事务。2010年,二道区人民政府在岗子村征地期间,被告人孙卫东明知署名“李有山”和 “李丽”的《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系非按正常程序办理的,仍违规出具“李有山”、“李丽”申请表有效的证明,致使赵凤、宋亚君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8万余元。

被告人赵凤、宋亚君共同出资在泉眼镇岗子村下洼子社购买村民李有山建筑面积48m2的房屋一套及村民李丽、高希娟的建房资格,2006年至2008年,赵凤、宋亚君将购买的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同时新建房屋二套。2009年2月1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对岗子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严禁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2009年冬至2010年初,赵凤、宋亚君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了三套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审批手续。2010年,二道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赵凤、宋亚君翻建后建筑面积达132.63m2的房屋补偿现金273264元,对新建的二套建筑面积共计达253.03m2的房屋按照有乡镇审批单的补偿标准(1480元/m2)补偿60m2的房屋四套及现金56428元,综上,赵凤、宋亚君骗取国家拆迁征地补偿财产价值共计达559284.4元。

被告人李宝山明知被告人赵凤、宋亚君骗取征地补偿款,仍为二人提供其女李丽的身份证明材料,帮助二人办理建房批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致使赵凤、宋亚君冒用李丽之名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3057元及60 m2房屋2套,李丽名下原建筑面积133.03 m2的房屋,按有乡镇审批单的补偿标准评估金额为196884.4元。

被告人高希娟明知被告人赵凤、宋亚君骗取征地补偿款,仍为其提供身份材料,帮助二人办理建房批件,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致使赵凤、宋亚君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3371元及60 m2房屋2套,高希娟名下原建筑面积120 m2的房屋,按有乡镇审批单的补偿标准评估金额为177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卫东、赵凤、宋亚君、李宝山、高希娟的基本情况。

2.孙卫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卫东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证实署名李丽、李有山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有效。

3.岗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真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证实李丽、高希娟新建、翻建的房屋有建房批件,情况属实。

4.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凤、宋亚君翻建、新建房屋的状况。

5.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政府城建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16日,由英俊镇拆迁办,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调取的房屋档案信息中,没有李丽和李有山档案信息。

6.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英俊镇岗子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的通告证实:2009年2月1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对岗子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严禁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7.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实:英俊镇政府拆迁李有山名下的房屋给予补偿款273264元,拆迁李丽名下房屋补偿现金13057元及60 m2的房屋两套,拆迁高希娟名下的房屋补偿现金43371元及60 m2的房屋两套。

8.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单价表证实:李有山名下的房屋按照1843元/ m2的标准补偿,李丽、高希娟名下的房屋按照1480元/ m2的标准补偿。

9.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证实:被告人赵凤、宋亚君利用该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的个人住宅许可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10.《二道区英俊镇吉林大路延长线地块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证实:新建的有乡镇审批单的房屋按照有照房屋的80%补偿,无照房屋按照浮房标准给予补偿,并且居民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

11.孙卫东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卫东系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安居办公室干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泉眼镇和劝农山镇城建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审批办理工作。

1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二)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19号)证实:检材“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上的“孙卫东”签名字迹与孙卫东笔迹样本均不是同一人书写,检材“证明”上的“孙卫东”签名字迹与孙卫东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2.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51号)证实:检材“集体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上的“聂志平”签名字迹与聂志平笔迹样本均不是同一人书写。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于彬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其受岗子村村委会委托协助村上和英俊镇处理征地拆迁事务,主要是协助英俊镇拆迁办和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进行摸底调查,到土地、城建部门调档。2010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郑立峰镇长(2011年去世)让其与金晔去调查岗子村的李丽、李有山、高希娟建房档案的事情。其与金晔到劝农山镇政府找到孙卫东,并提出让孙卫东就李丽和李有山的建房批件一事出具证明,孙卫东给开了个证明交给了金晔。之后其与金晔到岗子村村委会找到张真,让村委会就李丽新建房屋情况做一下说明,张真给出具证明后其与金晔回到拆迁办,并向郑镇长和王星做了汇报。赵凤是城建所所长杨维山的姨父,他不是岗子村村民,大概在2009年二道区政府发布土地冻结令后2010年征地拆迁前,杨维山给其打电话,让其领着赵凤去找张真补签建房手续。其领着赵凤到了岗子村村委会后,赵凤拿出建房申请表,上面镇政府已经签完字、盖完公章了,赵凤让张真在申请表上补签个字,张真看了下申请表,在上面签了字。

于彬从十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赵凤就是拿出申请表交给张真的人。

2.证人王星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其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政府拆迁办工作期间负责过吉林大路延长线的拆迁工作,其是部门负责人,主管镇长是郑立峰(2011年因病去世)。对拆迁中涉及的有乡镇审批单的房屋需要到英俊镇政府城建所调取乡镇审批单的原件,其在与工作人员摸底调查、调档核实过程中发现城建所没有李丽、李有山的建房审批单档案,其遂向郑立峰镇长做了汇报,隔了几天,郑立峰镇长将李丽、李有山的乡镇审批单交给了证人王星。其在怀疑李丽、李有山的乡镇审批单有问题后曾向郑立峰镇长汇报,郑立峰镇长提出找当时负责承办建房申请的经办人孙卫东和岗子村村委会调查一下,让他们给出个证明,具体谁去调查的不清楚,证明是于彬和金晔拿回来的。李丽、高希娟的房屋属于有乡镇建房审批单的新建房屋,是按有照房的80%给予补偿的,李有山的房子属于有乡镇审批单的翻扩建房屋,是按有照房给予补偿的。如果没有孙卫东和岗子村村委会出证明,其不会同意给李丽、李有山、高希娟发放征地补偿款和回迁房。

3.证人金晔的证言证实:其是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员,其所在公司受英俊镇政府委托对吉林大路延长线拆迁地块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关于李丽、李有山没有乡镇审批单的事其跟郑立峰镇长和王星都汇报过,提出没有房屋档案材料,无法做出评估报告,郑镇长表示他们研究一下。在2010年4月15日早上,郑立峰让其和于彬去调查一下李丽和李有山档案的事,并让相关人员出证明。郑立峰没有说具体去哪,去找谁调查,就说于彬知道。其跟着于彬先到了劝农山镇政府,其与于彬向孙卫东说了现在岗子村房屋涉及征地拆迁,有两户村民李丽和李有山说有乡镇审批单,但档案没有调出来的情况。孙卫东承认这两户他办过,但可能因为老泉眼解体,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更换太频繁了,有可能档案没有保管好丢失了。于彬提出如果找不到档案,乡镇审批单还是否有效,孙卫东回答“只要当时办完了,不管现在能不能找到,都是有效的”。于彬提出来让孙卫东出证明,证明一下李丽和李有山的乡镇审批单有过,并且有效。孙卫东犹豫了一下,还是给写了证明。然后其与于彬拿着证明又到了岗子村村委会,当时村委会有好几个人在,于彬把情况跟他们说了一下,后来张真给出了一个证明,并让管章的人给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英俊镇拆迁办提供给我们的关于李有山、李丽、高希娟的房屋档案里有两张证明,一张是孙卫东出具的,一张是村委会出具的。

4.证人聂志平的证言证实:其在泉眼镇任副镇长期间分管城建所,当时城建所所长是杨维山,工作人员是孙卫东,李有山、李丽《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上面“聂志平”的签字不是其签的,名章也不是其本人盖的。

5.证人蒋财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有山的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上面四邻界址上的个人名章,不是其盖上去的,蒋财也没有为李有山盖房指过边界。

6.证人蒋林证言证实:2010年拆迁前其家在下洼子社后领最西头,西面挨着赵凤家,赵凤是外来的,买的村民李有山的房子,然后把老房子扒了又翻盖的房子,并且在院子里又新盖了两栋房子,总共能有几百平方米。赵凤盖房他自己说有手续,听其他村民说他顶李丽、高希娟的名字申请的建房手续,新盖的房子。他们盖的房子就是建起个架子,屋里什么也没有,没法住,就是赵凤的女儿曾经在其中一间房子里养过不长时间猪。2010年政府征地,赵凤他们的房子被占了,得了补偿。

7.证人徐生证言证实:2001年至2010年其是岗子村下洼子社小队长,在2010年政府征地的前几年,赵凤在下洼子社花2万多元钱买了李有山的一个小房子,然后又将小房子翻盖,又陆续在院子里盖了一圈房子,在征地之前盖完的。2010年政府征地拆迁时,其在拆迁办临时设立的办公室,看到补偿名单上有高希娟的名字,当时高希娟也在,通过众人聊天知道是赵凤是顶高希娟的名义办的建房手续并领的征地补偿款,而且高希娟还得着赵凤给的好处费了。另外其还听说赵凤也顶李宝山女儿李丽的名字办建房手续并领的拆迁补偿款。赵凤在下洼子社盖房子的事社里人都知道,其从来没见过土地所和城建办的人来现场踏查,也从来没有通知徐生。建设村民住宅群众意见表上面“徐生”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8.证人徐全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6月在岗子村下洼子社任小队长,赵凤大概在2008年左右和宋亚君买了李有山的两间小土房,然后又翻盖了一栋房子,新建了两栋房子。赵凤、宋亚君和他们家人在建完房子后从来没有在那住过,只有赵凤的姑爷在其中一栋房子养过三四个月的猪,他们盖的房子就是建起个架子,屋里什么一没有,有时一起风,房子都能晃。2010年政府征地的时候,赵凤的房子全被占了,得了不少补偿款。

9.证人赵秀梅证言证实:赵凤是其父亲,2003年或者2004年,赵凤、宋亚君合伙出资买的村民李有山的房子,买完后将土方拆了,2008年左右在院子里改建了三套120m2的房子。征占补偿时,在和平小区得了四套60 m2的房子和一部分补偿款。因为以前扩建房子的时候就是用的李丽和高希娟的名,所以得补偿的时候就得以李丽和高希娟的名义补偿。李丽是宋亚君去谈的,高希娟是赵秀梅谈的,给高希娟5000元好处费,高希娟就同意了,具体运作是赵凤和宋亚君运作的。因为只有本村村民才能办出房照,外面的人不给办房照。其不知道协议是怎么签的,就知道赵凤和宋亚君、杜方成一起去的。

10.证人李丽证言证实:吉林大路延长线修路占道时补偿的两套房子是给赵凤的。2010年的时候,其父亲李宝山给其打电话,称赵凤要用李丽的名取占地补偿款,其没有同意,后来听说占地时给了我名下两套房子。

11.证人李有山证言证实:2006年左右,其将建筑面积48 m2的房子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凤、宋亚君,后来赵凤、宋亚君又翻盖和新建了三套房子。2010年左右,征地拆迁时赵凤让其帮着去取补偿款,其帮着签名后赵凤他们把存折取走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卫东的供述证实:2006年其在泉眼镇城建所做外业,负责审批村民建房申请。2010年4月15日,岗子村的于彬过来找其给出个证明,证实李丽和李有山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申请表是因为2007年泉眼镇区划变更的原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但申请表有效。其发现申请表上经办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申请表应该不是正常办理的,也和于彬提出来了,于彬说上面不是有公章吗,其碍于情面没有核实就出了这么个证明。

2.被告人张真的供述证实:其自2002年至2010年6月在岗子村任村主任。李丽、李有山、高希娟的建房申请材料,其代表村委会签过字,但都不是正常办理的。2009年冬天的一天,当时的英俊镇城建所所长杨维山给其打电话,说“你们村村民高希娟新建房屋的建房申请镇上已经审批同意了,过几天我让人拿表去你那,你帮忙签下字。”其答应了。过了几天,于彬领着一个人到村委会,其不认识那个人,那个人拿出来高希娟的建房申请手续,让其在建房申请表上补签个字,其看了一下申请表,申请人是高希娟,申请表上其他内容已经填完了,有镇领导签字和政府公章,表上时间是2008年,而实际的时间是2009年冬天。因为杨维山已经打过招呼了,其就在申请表上村委会意见一栏和建设村民住宅群众意见表上签上了“同意 张真”,然后其让保管公章的闫会计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盖完章后于彬领着那个人拿着表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2010年春天二道区政府征地之前,杨维山到岗子村村委会找其帮忙签字盖章,他拿出来两份《长春市居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署名分别是李丽和李有山,说:“这两户是你们村的村民,一个是新建,一个是翻扩建,提交了建房申请,你帮忙在村委会一栏补下签字。”其看了一下申请表,内容全填完了,镇政府也盖完章了,村委会意见一栏空着呢,其就在上面签上了字,杨维山拿着表就走了。杨维山找其签字的时候是2010年春天,但申请表上的时间是2006年。而且正常审批建房申请应该是村民本人来申请,先经村委会同意,才能到城建所审批,但杨维山拿的那两份申请表城建所已经审批完了,镇政府已经盖完公章,就差村委会签字了,其没有核实过这两户的建房申请是否属实。杨维山当时是城建所所长,其不敢得罪他,所以他找补签手续,张真就签了。2010年4月份二道区政府在岗子村征地期间,一天早晨,于彬到村委会,当时村委会有好几个人在,他跟我们说:“现在李丽和高希娟的房子涉及到拆迁,需要村上给开个证明,证实一下李丽和高希娟的房子因为没有空余土地建在了一个院里。”后来张真代表村委会出了这么个证明,闫会计在证明上盖了村委会公章,于彬拿着证明就走了。证明上的时间就是于彬找张真当天的日子,证明上的“高树财”写错了,其把高希娟写成“高树财”了。

3.被告人赵凤的供述证实:2005年或2006年左右,其和宋亚君一起拿钱在泉眼镇岗子村买的李有山的房子,为了将来政府征地时得点补偿,又进行了翻建和扩建,面积大约360m2。翻建、扩建后其与宋亚君找到高希娟和李丽的父亲李宝山,顶高希娟、李丽的名办理建房批件,各给他们5000元好处费,他俩负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取钱。其是通过当时的英俊镇镇长郑立峰办的建房批件,李丽的批件是2006年末办的,高希娟的批件是2008年前后办的,给了郑镇长1500元钱吃饭,还给了两条中华烟,表示感谢。2010年4月末,其和宋亚君借用李有山的户口、身份证到岗子村义衍拆迁公司签的合同,其代李有山签的,李有山没去。甲方补偿资金26万元、27万元之间,协议签完后一个月左右时候就给了,是宋亚君、李有山、李宝山一起去拆迁公司取的存折,当时给了李有山5千元钱担名钱,是宋亚君给的,其和宋亚君每人分了大约13万元左右。李丽名下的房子补偿了两套回迁房,房子到手后按照2700元/m2的价格卖了;高希娟名下的房子也不是补偿了两套回迁房,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高希娟一套,另外一套也是以2700元/m2的价格卖的,卖房的钱其和宋亚君均分了。

4.被告人宋亚君的供述证实:2004年其与赵凤共同出资在泉眼镇下洼子社购买了村民李有山的房子,共花了22000元,每人11000元。2006年其与赵凤把这套房子改建为120m2的住房。又以李丽的名义新建了一套120 m2的房子,2008年以高希娟的名义在院里建了一套120 m2的房子,建房都是其和赵凤合建的。 因为其与赵凤不是岗子村村民,不具备建房资格,办不了建房批件,其与赵凤找的李有山、李丽的父亲李宝山、高希娟,他们同意了并提供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其在拆迁前给了李宝山5000元钱,赵凤给了高希娟5000元钱。建房批件是其与赵凤到岗子村村委会找闫会计办的。2010年因为占地,其与赵凤冒用李有山、高希娟、李丽的名义签的协议,得了60 m2的房子四套和现金32万多元,房子都卖了,钱被其与赵凤均分了。

5.被告人李宝山的供述证实:赵凤、宋亚君找其帮忙顶李丽的名办理建房批件,赵凤、宋亚君说“过几年岗子村这边要拆迁,有批件的话到时候能多得补偿款,不能让你白帮忙。”其就同意了,并把李丽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宋亚君了,过几天,赵凤、宋亚君将身份证、户口本还回来了,说是批件办完了。2010年,政府在岗子村征地,宋亚君找其要李丽的身份证、户口本,说是没有这些证件补偿款取不出来,并承诺给李宝山5000元钱,其把李丽的身份证、户口本又借给了宋亚君,当天下午宋亚君给了李宝山5000元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宋亚君开车拉着李宝山、赵凤到和平小区物业公司,说是要领取安置房,到那后宋亚君和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是李丽的父亲,李丽出门了没有在家”,说完宋亚君、赵凤跟工作人员办的手续,办完手续后其就回家了。

6.被告人高希娟的供述证实:赵凤在岗子村建房就是为了政府占地得补偿款,他户口不在岗子村,办不了建房批件,2008年,赵凤找其顶名办理建房批件,并给了5000元好处费,其同意了,其给赵凤提供的身份证,赵凤自己去办的建房批件。2010年,英俊镇政府征地拆迁,赵凤顶名建的房子被占了,赵凤找其帮着去签订补偿协议,其就去了。协议签订后过了几个月,赵凤又找其帮着领取的安置房,因为他自己去领不出来。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

2010年4、5月份间,被告人张真明知长春市二道区政府于2009年2月11日已通告对岗子村全部地块冻结的情形下,仍然帮助候吉亮(已判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刘少玉、王晓春等十一户村民的耕地79.36亩(53087.77m2)的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7元/ m2的价格转让至侯吉亮名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被告人张真户籍证明及张真任职简历证实:张真在2002年到2010年6月任岗子村村主任,2010年6月至今在岗子村任党支部副书记。

2.被告人张真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真被抓获经过。

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共计四份证实:2010年4月15日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岗子村与王诗文签订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为:王诗文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岗子村承包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3.4公顷、1.92公顷,承包使用期为30年;2010年5月15日王诗文与侯吉亮签订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为:王诗文将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岗子村承包的两块土地流转给侯吉亮,流转期限为30年,流转价格为每平方米47元,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岗子村在此两份合同上盖章,并有张真签字。

4.刑事判决书证实:于生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侯吉亮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冻结通告证实: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通告,对英俊镇岗子村部分地块予以冻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生证言证实:2010年有一天我去镇里办事,镇领导郑立峰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说:“我有两个朋友要趁二道区政府征地的机会,想在征地的旁边买块地,你给安排一下。”我说“行,到时让他们直接找我就行,我帮他们整块地。”过了两天,有一男一女到我办公室找我,那个男的自我介绍说是叫侯吉亮,那个女的姓张,具体叫什么记不清了,他俩说是郑立峰介绍来的,我就明白了他们是来买地的,侯吉亮他们跟我说他们想在吉林大路延长线征占地的旁边买一块地,为了将来能快点被政府征占,好赚些钱,然后我把闫会计叫到办公室,我让闫会计趁着征地的机会,按照征地的程序和价钱帮助侯吉亮他们在村上征块地。当时没谈面积,我让侯吉亮他们先回去准备钱,然后侯吉亮他们就走了。后来闫会计按着我的意思就在岗子村马场社西南岭找了一块地,是属于农民的耕地。当时我和侯吉亮他们商量过怎么征地,当时侯吉亮要买地的时候,正赶上吉林大路延长线也要征地,想趁这个机会帮侯吉亮他们征地。我和郑立峰镇长提出过要按照政府征地的形式帮侯吉亮征地,郑立峰同意了。后来侯吉亮来找我的时候,我就跟他们说要按照政府征地的形式、标准帮他们征地,支付价款也是按照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形式支付,分两次支付,一次是每平方米42元钱,一次是每平方米5元钱,侯吉亮他们说行。侯吉亮他们想买的这块地不属于政府征地的范围。测绘后侯吉亮将钱(220多万元)先存到了张真在农村信用社开的银行卡上,然后又由我将这笔钱从张真的卡里转到了我在农村信用社开的卡里,我将钱在银行打成存折,然后我将存折拿回去让闫会计给村民发下去了。侯吉亮和姓张的女的征地的事村民不知道,村民都以为是政府征地呢。我们是利用了政府征地的名义帮侯吉亮他们征的地,当时我告诉闫会计他们跟村民说是政府征地,如果不以政府征地的名义,侯吉亮他们肯定不能征到地,不能征到这么大这么大面积又连成片的土地。侯吉亮征地的事村委会其他成员不知道,我没跟他们说,我就自己决定了,没有经村委会委员表决或村民表决,也没有向镇政府汇报、报批。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是怕村民反对。我帮侯吉亮征地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签的协议,但实际是征地,当时我让张真代表我在协议上代表村上与村民王诗文签的协议,王诗文又与买方侯吉亮签的协议,但这两份协议是假的,为了掩盖帮侯吉亮他们征地的事实。没写征地协议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个人不可能征地,我们只能以这种形式给他们征地。王诗文实际上没有从村里承包或转让过土地,又将土地转让给侯吉亮,他就是个幌子。侯吉亮知道这个事。侯吉亮他们征的地后来栽树苗了。

我们在一起商量过买地的事,我跟侯吉亮他们提出来要以征地的名义从老百姓手里买地,因为土地都冻结了,不允许再转让土地了,就只能借征地的名义买地。侯吉亮说“对,土地冻结的事我也知道,现在政府、工商、土地等部门都贴出冻结公告了,不以政府征地的名义买地,村民也不一定能同意卖啊,现在趁着征地机会买,地肯定能连成片,政府征地多少钱我就花多少钱从村民手里买地,肯定不能差钱”随后我就把闫会计找来让他帮着侯吉亮在村上找块地。后来侯吉亮又来村上我办公室找我,我、于彬和侯吉亮还谈过买地的事。于彬跟我们想法一样,也认为应该以征地名义帮侯吉亮买地。我们商量以征地的名义从老百姓手里给侯吉亮买地的事有我、于彬、侯吉亮还有张真知道,张真没参与商量,但有两次我们在我办公室商量的时候,张真也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正好碰上了。于彬说侯吉亮想要买地的话要趁着政府征地的名义买是因为2009年二道区政府就已经发布土地冻结通告,不允许转让土地了。侯吉亮要买地肯定不符合规定,所以就得打着政府征地的幌子从村民那买地。侯吉亮不能征地,征地是政府行为。关于政府发布土地冻结通告的事于彬他们都知道,镇里贴出了公告,工商、土地等部门也都贴出公告了,并且我们村也传达过通告精神。侯吉亮知道我们村土地冻结的事,要不他不可能让我帮他买地,直接按照规定买地就行了。他在我们村买地是想挣钱呗,他知道政府在我们村征地,想在政府征地的附近整块地,附近那些地以后肯定会被征占,等以后政府征侯吉亮地的话,他买的地和在地上种的苗都能获得补偿,能挣不少钱呢。侯吉亮买地给过两次买地的钱,一次是二百二十多万元钱,一次是二三十万元钱。侯吉亮在我们村一共买了5公顷多地。

2.证人杨立财证言证实:我2007年7月份的时候被选为村长。2010年岗子村政府征地主要有两个项目,一个是吉林大路延长线,另一个是57.3公顷。除了上面说的两个项目,岗子村马场社西南岭有一片地,面积有5公顷多被征了,还另外征过两块地,位置在过了岗子桥不远,去岗子屯的路上,就在马路边。因为于生让我通知小队长说是西南岭的地和去岗子屯路上的那两块地也被政府征了,让村民在测量的时候去指界,于生告诉完我之后,我就给小队长王淑兰她们打电话,让她们再通知村民去指界。测量的时候由于彬领着测量人员进行测量。西南岭的5公顷地、去岗子屯路上那两块地被政府征占我们没有开会研究,当时就以为是征地,而且这几块地完全都是按照征地程序进行的,这几块地所属的村民都与村上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而且分两次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一次是每平方米42元钱,另一次是每平方米5元钱。马场社西南岭那5公顷地后来被人栽上树了,去岗子屯路左面那块地用作场院,右边那块地后来也被栽上树了。我后来知道是亮子种的。

3.证人索延达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镇长,在担任英俊镇副书记常务副镇长期间不知道岗子村被征用5公顷土地的事,村里没人向他汇报,镇里也没人同他说过,也没开会研究过此事。

4.证人王淑兰证言证实:我家有2块地被占,一块是甜菜地,位置是刚过岗子桥,在去岗子屯路的东侧,面积有四亩四分多,现在被人种上树了。2010年4、5月份有一天,村里通知我们家在甜菜地那块地被政府占了,让我们家去指地界,测量之后不长时间,我去岗子屯临时拆迁办公室签的补偿协议,协议上甲方是岗子村村委会,于生签的字,乙方签的是我爱人顾永轩的名,是我替我爱人签的,签完协议之后闫会计给发的征地补偿款,第一次是以存折的形式给的,每平方米是42元钱,第二次给的是现金,每平方米是5元钱,后来这块地就被种上树了,我们听说那块地实际被个人买了,不是政府征地。是买地的人种的树,具体叫什么名不知道。如果不是政府征地被占,我们家的地肯定不会卖地。

5.证人王诗文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除了签过两块被占地的协议,还签过几份合同。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到闫守政家去找他说:“我想弄点地种,一年一给钱,能不能帮忙?”闫守政说:“中”。当时我没说要弄多大的地,就想在政府征的地里弄点地。我跟闫守政说完让他给我整点地后没过几天,我到闫守政家去,闫守政对我说:“现在有两块地,你签一下这两份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就在闫守政拿的两份合同上签了我的身份证号和我的名字,当时就我和闫守政在场,没别人。当时合同上没写多大面积和金额,也没写具体位置,合同对方也没人签字。后来又过了一周左右,闫守政在道上碰着我说:“现在那地不行了,那地30年的补偿钱得一次性给,你能要得起吗?”我说:“那我要不起。”闫守政说:“正好乡里给介绍来个人要地,你给签个出的合同(意思是将地转出去的合同)。”我当时说:“你得把老百姓的补偿款给利索我才给签。”后来在5月份的一天,闫守政拿着两份合同来到我家对我说:“现在补偿款也给了,你就把这两份合同签了吧。”然后我就在出的合同上签了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我签字时对方还没签字,村上也没盖章。我先后签过这四份合同,实际上我与村上及侯吉亮没有发生过土地承包和流转,这四份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因为我在签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既没给村上付承包地的钱,村上实际上也没给我地,另外在签出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我根本不认识侯吉亮这个人。

6.证人周景云证言证实:我家一共有三块地被征用了,2010年4月份,我们社的社组长王淑兰到我家告诉我说:“二道区征地了,你去指一下边界。”然后我自己就到了西南岭我那块地那,在量完地后,我们到拆迁办临时办公室签征地补偿协议,于生和张真他们都说是政府征地啊,当时协议上对方签的名是于生,盖的村上的公章。现在那块地被种上树了,是谁种的我不知道。

7.证人王晓春证言证实:我家的承包地一共被占了6块地,分别是:西南岭有一块8000多平方米,西大甸子有600多平方米。水泥路旁有一块5000多平方米,与吉林大路延伸段相交的修路被占了三块地。领补偿时都签字了,是在村委会签的,是闫守政让签的。

8.证人于洪阁证言证实:我家有两块地被占,一块是在西南岭,是以政府行政东移名义签的。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社的社组长王淑兰到我家跟我说,二道区要征地,让我去指一下地界,然后我就跟着去了,当时我认为是二道区政府征地,村领导于生、张真、杨立财他们都说是政府征地。而且我们跟村上签了征地补偿协议,当时协议上对方签的名是于生,盖的村上的公章,另一方是我签的名。我领过两次补偿款,第一次是按每平方米42元钱补的,是以存折形式发的,于彬给我的,第二次补的每平方米5元钱。那块地现在被种上树了,是谁种的树我不知道,地被征完后,我们才听说实际不是征地,我们的地被种树的那个人买了,是被村上卖的,如果不是政府征地,我们不会把地卖了。

9.证人刘少玉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九点来钟,我们社的社组长王淑兰到我家告诉我说:“二道区征地了,你去指一下边界。”然后我自己就到了西南岭我那块地那,量完后第二天我媳妇上拆迁临时办公室问的面积数。在量完地后,我们到拆迁办临时办公室签征地补偿协议,于生和张真他们都说是政府征地,而且我们签的协议和我那两块地签的协议是一样的,当时协议上对方签的名是于生,盖的村上的公章。从三道工商行政管理所调取的两份土地转让协议上面刘少玉的签字不是我写的,上面说的侯吉亮那个人我也不认识。

10.证人刘汉昌证言证实:我家有一块地被占,是在西南岭。大概是在2010年4、5月份的时候,当时我正在生病,村上说我家那块地被占了,我让我外甥女于海波跟着去量的地,后来签征地补偿协议和领补偿款都是我外甥女帮我去的。我外甥女帮我领过两次补偿款,第一次是按每平方米42元钱补的,第二次补的每平方米5元钱。那块地现在被种上树了。

11.证人刘玉芬证言证实:我家有三块地被占,去岗子屯路上路两边各有一块地,大概都有一亩多点地。路左边那块地被用作场院,路右边那块地现在被人种上树了,当初是以政府征地的名义把地从我们手里收上去的,但等种上树之后才知道实际是被个人买了。

12.证人于亚芬证言证实:我家一共有三块地被征了。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听其他的村民说田菜地要征地了,到我家的田菜地的时候他们已经量上了,我指认完我家的田菜地之后就走了。地是二道区政府征的,在量完地后,我到拆迁办临时办公室签征地补偿协议,村上的人说是政府征地,当时协议上对方签的名是于生,盖的村上的公章。补偿款是按照每平方米47元补偿的,是我们到村上闫会计领的存折。

13.证人王喜田证言证实:2010年二道区政府征地我家有四块地被占,现在被人种上树了。2010年4、5月份有一天,马场社小队长王淑兰通知我们家说我们家那块地被政府征了,测量之后不长时间,我去岗子屯临时拆迁办公室签协议,协议上的甲方是岗子村村委会,于生签的字,乙方签的是我的名。签完协议不长时间闫会计给发的征地补偿款,第一次是以存折的形式给的,每平方米地是42元钱,第二次给的是现金,每平方米是5元钱。后来这块地及被种上树了,我们听说那块地实际是被个人买了,不是政府征地。是买地的人种的树,具体叫什么名不知道,买地也是跟村上买,跟我们个人买,我们村民肯定不会卖给他。

14.证人柏亚祥证言证实:我家一共有两块地被征了,西南岭有一块地,是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社的组长王淑兰到我家告诉我说:“二道区征地了,你去指一下边界。”我认为是二道区政府征的地,当时签协议了,是我家老儿子栢立文的媳妇范秀华帮我签的协议。这块地现在种上树苗了,我听说村上把这块地卖给个人了,如果不是政府征地,我肯定不会把地转让给别人。

15.证人侯吉亮供述:我认识岗子村书记于生,2010年时我通过英俊镇郑立峰副镇长认识的。2010年3、4月份的时候,我跟郑立峰说想在农村承包一块土地用来育苗,让他在认识的地方给我联系一下,郑答应之后,把我介绍给岗子村书记于生了。2010年4月份左右,我开车拉着郑立峰去了岗子村。到了岗子村村办公室后,郑立峰把我介绍给了于生和闫会计。郑立峰对他俩说我想包地育苗,让于生给我联系一下,应该付多少钱就付多少钱,不能少给老百姓钱,于生说行,让闫会计联系下老百姓,闫会计把我电话要去了。当时我说想承包2垧地左右,于生和闫会计也没说承包地需要多少钱。2010年5月份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共是2块地,一块是1.92垧,一块是3.4垧,一共是五垧多地。按每平方米47元签的合同,开始每平方米地是42元,后来每平方米又增加了5元钱。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闫会计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地,我就到岗子村找到了闫会计,闫会计领着我去看了两块地,一块是1.92垧,一块是3.4垧,一共是五垧多地。我看完地之后,就答应把地包下来,闫会计说承包地的钱一共是二百多万元,必须一次性付清,否则老百姓不同意。我同意了,当时我就验验边,没有丈量土地。土地具体位置在岗子村马场屯,三垧多的一块是在马场社的西南岭上、一垧多的一块在往马场去的小石桥的东北面挨着河沟。我看地后没过几天,闫会计给我打电话说,村里面计算承包土地的明细,一共五垧多地,每米42元,承包总价款是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元,他让我去村上找他,他要给我一个账号,我到村上之后,闫会计用笔写了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账号,账号是村干部张真的,过了一两天,我到东环路农村信用社把我自己的七十三万八千五百元转入了张真的账号,同时我用自己身份证和张国良他媳妇金丽的身份证把张国良借给我的一百五十万元用张国良的存折转入了张真的账号,一共是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元。我是先交钱,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村上签订,是和村委会签的合同,合同上我记得是张真签字的。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真的供述证实:以前我不认识侯吉亮,是在2010年4月政府征地期间,侯吉亮总去岗子村找于生和于彬,于生和于彬都称呼他“亮子”,后来我问于彬“亮子”是谁,干什么的。于彬告诉我“亮子”大名叫侯吉亮,想在岗子村买地。那个时候我才知道那个人就是侯吉亮。

2010年4月份,侯吉亮总去于生办公室找于生,我和于生的办公室挨着,有两次我去于生办公室,碰巧听到过他们商量买地的事。第一次是在4月初的一天,我到于生办公室碰见于生、于彬和侯吉亮在研究说准备在岗子村买块地,于彬当时说:“趁着政府征地好整”,于生当时说:“对,就以征地的名义买,这样好整”,侯吉亮说:“政府给多少钱,咱也给多少钱,咱也不亏老百姓的。”他们商量的时候没背着我,我站在旁边听到了,我没说什么,呆了一会我就走了。第二次是在4月下旬的一天,我到于生办公室又碰到于生、于彬在于生办公室说征地的事,说是已经借政府征地之机多测了几垧地,是给侯吉亮他们测的地。我在第二次听到于生、于彬谈到给侯吉亮整地后没几天,于彬拿着一个布袋来到于生办公室,我正好也在于生办公室,于彬对于生说:“这里面有15万元钱,是买地的钱,先拿15万元,其余的钱往卡里打。”于生当时从布袋里拿出3万元钱递给我并对我说:“你去把后征的地那几户的种子、化肥钱和趟地钱发下去。”我说:“那我就去呗。”然后我就到岗子村马场社的社长王淑兰家,按着于彬给我的手写的名单,将那几户的种子、化肥钱和趟地钱往下发,3万多元钱发完最后还差2000多元,其中差刘汉芝家1000多元钱,其它还差谁家的我就记不清了。后来过了两、三天于生把差的2000多元钱给我了,我又去给村民发的钱。

又过了两三天,在于生办公室,于生向我借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说是侯吉亮要把买地的钱存到银行卡里,于生的银行卡号磨得看不清了。我答应了,第二天我就把银行卡借给了于生。又过了十多天,于生才把银行卡还给我,我在泉眼信用社查了一下我的银行卡的余额,发现卡里钱不够,我就问于生:“你怎么把我的钱整没了呢?”于生说:“我知道取多了,我给你存回2万元。”于生就往我的卡里存了2万元钱现金。

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在2010年6月份,侯吉亮买完地之后,有一天于生领着侯吉亮到我办公室,当时闫会计也去了我办公室,于生对我说:“亮子(侯吉亮)把买地的钱都给了,你帮把合同签了。”然后侯吉亮拿出四份合同,就是你们上次向我出示的那四份合同,合同上的内容和其它人的签名当时都是事先签好的,侯吉亮让我在上面签字,跟我说“地我都买完了,张哥你在上面签个名吧,写上同意转让”,这时于生在旁边说“张真你把字签上吧,地亮子都已经买完了,钱也交完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并写上了同意转让,闫会计在合同上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于生让我签我就签了,我没多想,反正地都已经卖了,已经是既成事实了,也不能有什么事。而且我跟于生又是同事,他让我签我也不好意思拒绝。于生让我在合同上签字。当时侯吉亮让我把合同时间往前写,让我把村委会跟王诗文的合同时间写在2010年4月15日,王诗文与侯吉亮的合同时间写到2010年5月15日。在2010年4、5月份时我是岗子村村主任,法人代表,我估计是因为这个于生让我签的字。但我签合同的实际时间是2010年6月份左右,那时我不是村主任,当时岗子村村委会正是换届的时候,村委会解体,待选村主任。

侯吉亮让我签的那四份合同不是真实的,但地是真实的,地是以征地的名义从村民手里征上来,然后卖给侯吉亮的,这个事是真实的。王诗文实际上从来没有在岗子村承包过土地,更谈不上把地转包给侯吉亮了。侯吉亮是城市户口。法律有规定,村集体土地不允许直接转让给城市人,村民个人土地可以转让。侯吉亮和于生、于彬他们是想规避这个法律规定。关于侯吉亮到岗子村买地的事,村委会没有开会研究过,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没有研究过,也没有开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侯吉亮买地的时候村民都以为是政府在征地,根本不知道是侯吉亮个人在买地。侯吉亮假借征地名义买地的行为不合法。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卫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真帮助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赵凤、宋亚君、李宝山、高希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卫东、张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真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凤、宋亚君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宝山、高希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宝山、高希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真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张真系村民委员会村基层组织人员且并非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赵凤、宋亚君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诈骗数额应扣除按照无照房屋标准应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建房系为了获得征地补偿,其建房成本应计入犯罪成本,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年第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卫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亚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宝山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高希娟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赵凤、宋亚君诈骗所得钱款559284.4元予以追缴,返还给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

八、被告人李宝山诈骗所得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高希娟诈骗所得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审 判 员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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