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32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车辆携带并操作“伪基站”设备,在德惠市内向移动用户发送三十余万条广告短信。经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现场测试:被查获的“伪基站”发射频段在935MHZ至960MHZ。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检测:被查获的“伪基站”开启后非法获取87096个用户IMSI,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联接约为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28.8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车辆携带并操作“伪基站”设备,在德惠市内向移动用户发送三十余万条广告短信。经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现场测试:被查获的“伪基站”发射频段在935MHZ至960MHZ。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郊县分公司检测:被查获的“伪基站”开启后非法获取87096个用户IMSI,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联接约为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28.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检测报告;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清单;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证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