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091刑初7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志,曾用名李跃春,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志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勇、代理检察员李想、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志伙同其弟弟李某甲(已判刑)于2000年3月28日晚12时许,经预谋携带指甲刀、小刀、牛皮纸袋等工具,窜入吉林市高新区某住宅7栋其邻居况某某家里行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将熟睡中的况某某惊醒,二人上前对其殴打并从其 内衣兜里抢得现金4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甲归案,李晓志外逃至今。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晓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私有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晓志辩称,其是盗窃,没有拿被子蒙被害人况某某,没有使用暴力,其自首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晓志伙同其弟李某甲预谋盗窃,李晓志携带指甲刀、小刀,李某甲携带牛皮纸口袋为作案工具。二人于2000年3月28日晚12时许窜至邻居况某某家撬门入室后,李晓志行窃,李某甲在屋内门口放哨,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况某某被惊醒,发现屋内有人,并问:“谁?”此时,李晓志上前用棉被捂况某某的头面部,李某甲按住况某某的手脚,李晓志伸手从况某某的衬衣兜内抢走人民币400余元。二人随后逃离了作案现场。案发后,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晓志外逃。
另查明,同案犯李某甲于2000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已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晓志曾于2011年10月26日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但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于2015年9月21日在河南省周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李晓志的自然情况。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11年10月26日,李晓志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后该人下落不明。(2000)丰刑初字第67号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晓志伙同其弟李某甲实施共同入室抢劫,李某甲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3月25日晚快1点钟的时候,我从外面喝完酒回家,快到家门的时候,看到我邻居老况头在院外拿手电在路上照,我就问他“干啥呢”?况告诉我说:“刚才有两个人到我家去,掐我脖子,把我兜里的钱抢走了”。我这时才看到老况头脸上全是血,就把他领到我家,并且让他马上报案,过了一段时间,刑警队的人就来出现场了。说有两个人到他家把门玻璃卸下来,之后弄开房门进的屋,翻东西没翻到后用被子蒙老况头,又掐老况头脖子将他随身衣兜里的钱抢走了。在厮打中,老况头将小偷挠了,小偷也把老况头的鼻子打出血了。
3、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晓志又名李跃春。
4、同案犯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3月28日晚10时30分,李晓志提出到老况头家(况某某)整点钱,李晓志拿了指甲剪和小刀,我从家拿的牛皮纸口袋要蒙老头的脑袋。我们进屋后,我站在窗前,我哥(李晓志)翻他(况某某)衣服没翻着(钱),脱鞋进床里边,这时老头醒了。问:“谁?”我哥(李晓志)就用棉被把他(况某某)捂上了,我就去把(况某某)一只腿、一只手。这时老头在被里喊。我哥(李晓志)告诉我走,他拎着鞋光脚就跑,我也跟着跑。回家后,他从兜里拿出钱,说220多元钱。第二天早他给了我60元钱。他脸上也有两道(被况某某)挠的痕迹。
5、被害人况某某证实, 2000年3月28日晚10点30分左右,我家那一片停电了,我就睡觉了。大约11点50分左右,我听到屋里有动静,就睁开眼睛看见一个男的站在门口。我就问:“谁?”我没想到我旁边还有一个男的,他一下扑过来,用双手就用力掐我脖子,我挣扎。他就又上来用纸壳捂我的嘴,没捂住我。他就用我的被子捂住我的头部,我挣扎把脑袋露出来,喊救命。这个小个男的就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几拳,又用被子把我头部蒙住,用他的身体压住我。我这时感觉一只大手伸进我的衬衣兜把钱拿走了,然后这两个青年男的马上就跑了。我被抢走485元左右。
6、被告人李晓志的供述,在2000年年初,我记得的当时是冬天的一天半夜,我们这(片)停电了。我跟我弟弟(李某甲)在床上躺着说:“咱俩出去整点钱吧。”因为我当时欠我朋友50元人民币,我朋友下午向我索要过,我兜里没有钱给他,就想出来整点钱给他。 我和我弟弟说完就把家里的铅笔刀和指甲刀拿着了,我弟弟还拿了一个牛皮纸口袋就往老况头家里去了。我俩到老况头家之后发现他家大门锁着呢,我俩就跳墙进到院内,走到房门前我拽了一下门,发现房门是锁着的,然后我就用铅笔刀划掉房门玻璃边上的腻子,之后用指甲刀拔出固定玻璃的小钉子,之后把玻璃摘掉伸手进去将房门打开,然后我和我弟弟就进屋了。我在我弟弟之前进的屋,我看见老况头在床上躺着,我就开始翻动抽屉,但是没找到钱。我就上床开始翻老况头的衣服,我弟弟在床下站着,在翻衣服的时候老况头醒了,老况头喊了一声,具体喊啥我忘记了。我弟弟看老头醒了就拿开始带的牛皮纸袋子上来套老况头的脑袋,没套住,我就拿老况头的被捂着老况头的脑袋,我弟弟把着老况头的手脚,老况头反抗,我和我弟弟跟老况头撕扯几下,我就把老况头兜里的钱拿走了,之后我和我弟弟就跑了。当时我弟弟回家了,我没回家,过了几个小时我才回家,回家之后给我弟弟拿了几十块钱,第二天早起来我就上班去了,在班上的时候听说我弟弟被警察抓了,我就害怕了,之后就没回过家。我们至始至终没说话就是我俩按着他(况某某)的时候他反抗来的,这时候互相撕扯几下,有过身体接触。没有威胁过他。
7、现场勘查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李晓志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8、公安机关抓捕、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晓志在取保期间外逃,时隔四年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周口市将其抓获,李晓志对其在2000年入室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弟弟李某甲使用暴力的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晓志入户盗窃时,被况某某发现,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在被害人况某某家中当场使用暴力,构成入户抢劫,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晓志虽否认实施抢劫,但被害人况某某、同案犯李某甲均能证实李晓志用被子蒙况某某头面部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承认用被子蒙况某某头面部。本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晓志实施暴力抢劫况某某的作案经过,故其辩解对被害人况某某未实施暴力抢劫,不能成立。李晓志虽曾经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依法不能认定其为自首。根据被告人李晓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至2026 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琰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六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郭奕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