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辽刑终字第10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成金,男,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成金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东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成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颜成金不服,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莉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