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4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宇平,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率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辉、代理检察员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平、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赵率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5时许,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相关部门联合配合住建局依法对本市苇子沟街某某村某组卜某某、关某乙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拆迁现场,被告人卜某某为阻止强拆,持装有汽油的水枪向现场工作人员喷射,后又向自身淋洒汽油,手持打火机扬言自焚。被告人关某甲将房屋内煤气罐打开释放煤气,阻碍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公主岭市温州商城消防中队用消防车射水才予以制止。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鲍某甲、关某丙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参加强制拆迁的人员无合法手续,卜某某没有向工作人员喷汽油,关某甲没有放煤气,二人的行为是自卫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人王宇平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卜某某不存在暴力和威胁行为;二、进行强拆行为的人的身份无法核实,拆迁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无法核实其行为是履行公务;三、在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强拆,被告人卜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妨害公务行为。

辩护人赵率帆的辩护意见是:一、从程序上审查本案,本案欠缺主要定性证据,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一批身份不明的人在执行任务时向二被告人亮明身份,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二、用实体法审查,本案被告人关某甲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关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5时许,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相关部门联合配合住建局依法对本市苇子沟街某某村某组卜某某、关某乙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拆迁现场,被告人卜某某为阻止强拆,持装有汽油的水枪向现场工作人员喷射,后又向自身淋洒汽油,手持打火机扬言自焚。被告人关某甲将房屋内煤气罐打开释放煤气,阻碍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公主岭市温州商城消防中队用消防车射水才予以制止。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裁定书,证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公主岭市政府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18号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并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会议记录及行政强制拆迁工作预案,证明公主岭市政府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

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卜某某、关某乙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告,证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依法补偿卜某某、关某乙被征收房屋的事实。

4、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卜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2年7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关某丙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6、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卜某某作案工具汽油桶一个。

7、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均系被抓获归案。

8、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孙某某、王某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无前科劣迹。

10、证人关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4月29日15时,在公主岭市河北街某某小区建筑工地内,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对卜某某、关某甲家房屋强制拆迁,卜某某手里拿着打火机和一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水枪,情绪很激动,几次向站在门口的人群喷射汽油,并说“你们谁也别进来!谁进来我就和你们一起死!”之类的话,关某甲则是把屋里的煤气罐反复打开和关闭,后政府工作人员和卜某某、关某甲谈条件、签协议,卜某某正在签协议时,消防队员使用高压水枪将关某丙、关某甲、卜某某制服的事情经过。

11、证人孙某某、王某证言,均证明2015年4月29日15时许,公主岭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河北街某某小区建筑工地一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里有二男一女,执法局的赵某某站在门口对院内二男一女表明身份后,三人不让工作人员进来,一名五十多岁的男的将一个汽油桶放在女的面前,那个女的拿着一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水枪说“你们都出去!谁要是进来我就跟他一起死!”遂往门口的工作人员喷射汽油,还向自己身上倒汽油,那个男的也将煤气罐的气阀拧开了,后房屋征收中心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进院子和那名女子谈条件、签协议,那名女子看了一会协议,情绪又激动起来,拿过水枪向站在门口的人和那名女工作人员喷了几下汽油,随后消防队员用高压水枪向三人喷射,将三人制服并带离现场的事情经过。

12、证人宋某某、姜某某证言,均证明2015年4月29日15时许,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施工现场进行强拆,院内有二男一女,一名女子拿着装满汽油的水枪往拆迁工作人员身上喷,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把着煤气罐,隔一会放点煤气,阻止工作人员进入院里,后动迁办的张某与拆迁户进行沟通,鲍某乙拿着拟好的拆迁协议让拆迁户签字时,消防人员用高压水枪将此三人制服的事情经过。

13、证人鲍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29日15时许,政府要对某某后院卜某某的房屋进行强拆,张某向卜某某表明身份,并和卜某某及其家人谈条件,当时卜某某拿着一个装满汽油的水枪,并向在场的工作人员身上喷,卜某某的丈夫将屋里的煤气打开,阻止工作人员进院,后消防人员趁卜某某签协议时,用高压水枪将卜某某及其丈夫制服的事情经过。

14、被告人关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4月29日下午,动迁办的几个人、城管等一群人将卜某某、关某甲的房屋包围,卜某某向他们要合法手续,他们拿不出来,还硬往里闯,卜某某没办法就往自己身上泼汽油,关某甲就到屋里假装放煤气,以阻止这些人进院的事情经过。

15、被告人卜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4月29日下午1点多,动迁办主任和村书记到卜某某家谈拆迁,卜某某要强拆手续,动迁办主任和村书记就走了,后来过来很多人堵门,卜某某就拿小孩玩的塑料枪,装满汽油向门口喷射,阻止人进院的事情经过。

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卜某某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卜某某、关某乙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证人关某丙、鲍某甲、宋某某、姜某某、王某证实,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在明知是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拆迁的情况下,卜某某以用装满汽油的水枪向工作人员喷射的方式、关某甲以放煤气的方式,阻碍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某、关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关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张常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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