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系长岭县利发胜镇邢坨子村支部书记,因本村村民魏某状告与其搭班子的村长邢某,对魏某心生不满。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薛某在家得知魏某放鞭炮庆祝将邢某告下台,便与本村村民被告人乔某(已死亡)商议也买鞭炮庆到魏某家放吓唬吓唬他。随后又召集同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林某,由乔某开车,四人到前进乡于某甲处购买了一个大烟花。当晚20时30分许,薛某、李某、林某、乔某四人乘车来到魏某家门前,李某、林某潜入院内,将烟花放在玉米堆上对准魏某家西屋(无人)窗户点燃,烟花弹将玻璃打碎引燃室内物品并导致三间半瓦房烧毁。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魏某家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人民币40 610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故意针对他人房屋烟花,引起火灾并将房屋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系长岭县利发胜镇邢坨子村支部书记,因本村村民魏某状告与其搭班子的村长邢某,对魏某心生不满。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薛某在家得知魏某放鞭炮庆祝将邢某告下台,便与本村村民被告人乔某(已死亡)商议也买鞭炮庆到魏某家放吓唬吓唬他。随后有召集同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林某,由乔某开车,四人到前进乡于某甲处购买了一个大烟花。当晚20时30分许,薛某、李某、林某、乔某四人乘车来到魏某家门前,李某、林某潜入院内,将烟花放在玉米堆上对准魏某家西屋(无人)窗户点燃,烟花弹将玻璃打碎引燃室内物品并导致三间半瓦房烧毁。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魏某家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人民币40 610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被抓获。
案发后,薛某、李某、林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杨某某经济损失44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供述,他是利发胜镇邢坨子村支部书记,邢某是村长。邢某与魏某媳妇杨某某保持8年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某向邢某要2万元钱作为补偿,邢某不给,杨某某就到镇里告,把邢某告下来。10月22日白天,魏某和妻子杨某某在家门口放鞭炮庆祝把邢某告掉了,他听说放鞭炮这事挺生气,晚上6点左右,乔某来他家,他们谈起这事,乔某说也整鞭炮到魏某家凑凑热闹,他说拉倒吧,还得去街里买。乔某联系于小子(于某甲),于小子说有炮仗在前进的店里,乔某说去前进买,并让其给林某和李某打电话。乔某开车拉他们去前进买鞭炮,他们开车路过魏某家,他告诉林某和李某记住位置。他们在于小子处花100元钱买了一个“花开富贵”烟花,回来在利发胜街里吃的火锅。8点30分左右,他们往魏某家走,他和林某、李某说到魏某家院里放,把烟花对准西屋窗户玻璃放,把玻璃崩碎了,不要对准东屋,东屋有人。到魏某家他和乔某没下车,林某和李某从后备箱拿炮仗就下去了,他们把车开到旁边等他们,不一会看见魏某家院里炮仗往高打3、4发,然后林某和李某回来上车了,他们说把炮仗放到魏某家院子苞米堆上口朝上,他们往利发胜街里走,看见魏某家院子里有火光,他们认为是把柴火垛点着了。乔某把他送回家了。晚上9点多钟,村文书郑晨旭给他打电话说老魏家房子失火烧了,他用他妻子手机给乔某、李某、林某打电话说祸惹大了,把房子点着了。他开车去魏某家,看房子都烧落架了,不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5年10月22日晚6点多钟,薛某打电话让去他家,他到时正赶上乔某拉薛某、林某开车出来,他上车后,薛某说买炮仗上老魏家放去。他们到前进街里,于某甲开车把他们领到他开的鞭炮批发店,薛某和乔某选中了“花开富贵”烟花,薛某付的钱,林某把烟花放到后备箱,回来途中,薛某告诉他和林某到老魏家院里放烟花,对准西屋窗户,把玻璃崩碎了,磕碜磕碜他。乔某和薛某到屯南边等他们,他俩跳到魏某家院里,把烟花放到苞米堆上,把烟花点着后看见喷出的烟花奔魏某家正房西屋去了,他们从魏长又家跑出上了乔某的车回家了。晚上9点多,薛某用他媳妇手机给他打电话说这下祸惹大了,老魏家房子着了。第二天晚上,林某开车把他拉到屯后边小树林与乔某、薛某见面,薛某说老魏家报案了,刑警介入了,以后找他们就一口咬死,不承认。又过了三、四天,薛某感觉不托底,告诉他们告诉于小子如果警察来调查,别说他们买过烟花。他们买烟花去魏某家放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俩两口子,没想到会把房子点着。
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2015年10月22日下午5、6点钟,薛某给他打电话让去他家,他去时看见乔某开车拉薛某出来,他上车后,看见李某来了上车了,他们开车往前进方向走,途中薛某说魏某把邢某告掉还为此放鞭炮,他们就前进买鞭炮放到魏某家院子里,对着他家房子放,吓唬吓唬他。他们在于某甲商店买一个“花开富贵”烟花,薛某付的钱,回来在胜利街里火炎炎 火锅店吃的饭,吃完饭,乔某把车直接开到魏某家,薛某让他和李某下车,他俩跳进院,把烟花放到苞米堆上,对着魏某家房子点着后跳出墙外,乔某开车把他们送回家。晚上,薛某给他打电话说魏某家房子着了,事整大了。过了两天早上,他们四人在村东北树林见面,薛某说他们四个要统一口径,咬死说这件事不是他们干的。
4、证人乔某证实,2015年10月22日下午5点多钟,他吃完饭去薛某家溜达,6点多钟,邢某给薛某打电话说老魏家白天放炮仗的事。挂电话后,薛某说魏黑子(魏某)媳妇跟邢某跑破鞋7、8年一分钱没得着,给人家告掉了,还放炮仗,一会他们也凑热闹去,买个大烟花去魏黑子家院里放。他说胜利街里就有,薛某说太近。他联系前进于小子,于小子说有。薛某给林某、李某打电话让他俩来,他开车拉他们去前进买炮仗。途中薛某说白天魏黑子家放炮仗庆祝把邢某告掉,去前进买炮仗去他家院里放放,凑凑热闹。他们买一个“花开富贵”烟花,薛某付的钱,回来后在胜利街里吃的火锅。吃完饭他开车到魏某家门口,林某和李某下车,他把车开车100米左右,不一会林某和李某回来上车,这时他发现魏某家院子着火了,薛某说是院子柴火垛着了,他们就回家了。没多久,薛某打电话说老魏家房子着了,事整大了,让他跟卖炮仗人说说别说在他那买炮仗。第二天,他们四人在利发胜北面小树林商量,这事已经发生了,不能慌,到时候都不能承认。
5、被害人魏某的陈述,2015年8月的一天,邢某媳妇找他说他媳妇杨某某和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问他管不管,他问邢某有没有这事,邢某不承认。他到派出所报案说邢某强奸他媳妇,派出所调查取证后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他就去镇政府检举邢某作风问题,政府核实后免去了邢某的村长职务。2015年10月22日中午,他在镇里买了鞭炮在家里放的,庆祝邢某被免职。晚上8点左右,他们家三口人闭灯躺下准备睡觉,就听见外面一声鞭炮响,他下地往外屋跑,看见一个人影跳墙跑了,看见他家苞米堆放个烟花,烟花燃烧冲他家西屋,把玻璃打碎了,接着他家西屋衣柜就起火了,他看见起火就叫他媳妇和儿子往外跑,这时火势已经控制不住了,把他家房子烧落架了。
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案发当晚,她和丈夫魏某、孩子魏来在家,听见玻璃响以为有人砸东西,她打110报警,之后发现放大烟花崩的又打110说有人炸房子。报完警她们出屋,西屋火就着起来了,她家房子上保险了,她给保险员打电话,保险员让他打119 ,等消防车来房子快着落架了。
7、证人于某甲证实,前一个多月的一天晚上,乔某给他打电话说林某大哥家生小孩,要到他那买点鞭炮。他开车到前进街里十花道接的他,车上一共四个人,他们花80元钱买了个49发大礼花后离开。晚上9点多钟,乔某打电话说给人家柴火垛点着了。第二天早上,乔某打电话问卖给他们的烟花还有没有了,他说没有了,乔某说出事了,要是有人问他们来没来过,就说没来过。
8、证人于某乙证实,乔某是他亲家,他儿子于某甲在前进街里开鞭炮批发。2015年10月20多号一天晚上,乔某给他打电话问他儿子卖不卖鞭炮,他说卖,他把他儿子于某甲电话给乔某,让他自己联系。
9、证人邢某证实,他和魏某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7、8年了,是双方自愿的。2015年9月3日,他妻子去找魏某,和魏某说的,魏某才知道。魏某问他是否和他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没承认。魏某报案了,派出所认为不是案件,他又去镇政府告他生活作风问题,镇政府找他核实,他承认了,镇政府把他村长职务给免了。
10、证人杨某证实,他是魏某西院邻居,2015年10月22日晚上,他听见外面有人放炮仗,出屋发现魏某家房子着火了,从西屋先着的,有人报119了,消防车来时房子都烧落架了。因为那天风小没有危及其他邻居安全。
11、证人刘某证实,他是魏某东院邻居,201510月22日晚,他听见外面有放炮仗的,后来闻到有烧焦的味,他出屋看见魏某家房子着火了,派出所警察也在现场,房子快烧落架了。没有危及到邻居安全。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3、气象证明。2015年10月22日22时-22时风向:SSW,风速3.6m/s。
14、长岭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关于利发盛邢坨子村火灾长岭中队出动情况说明。
15.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魏某家财产损失鉴定价格40 610元。
16、谅解书。
17、破案经过,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被抓获。
18、户籍证明,薛某1969年3月21日出生;李某1976年8月27日出生;林某198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林某故意针对他人房屋燃放烟花,引起火灾并将房屋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三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