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前郭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孤店乡前双龙屯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以900元钱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收购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卖的一台白色长城皮卡轿车,该车无任何手续,系长岭县长岭镇卢某于2015年6月7日在永安小区门口西侧道南被盗的长城皮卡轿车,估价8 000元。当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该车辆来路不明,无任何正常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孤店乡前双龙屯自家开的废品收购站,以900元钱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收购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卖的一台白色长城皮卡轿车,该车无任何手续,系长岭县长岭镇卢某于2015年6月7日在永安小区门口西侧道南被盗的长城皮卡轿车,估价8 000元。当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退还失主卢某。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他与妻子在前郭县孤店乡前双龙屯203国道旁边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因为没办经营许可证,所以收购站没有名字,他与妻子也倒卖二手车。2015年6月16日16时许,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到他的收购站卖白色长城皮卡轿车,两个男子要价1 200元,他给900元钱,就把这台白色长城皮卡轿车买下了。当时,他就知道这台白色皮卡轿车不是好道来的,车没有任何手续,两个男子要价太便宜。他也图便宜了,就把这台皮卡车收了。19时许,他让其妻子把这台车拍一个照片,将照片用手机发到网上,联系买主。21时许,长岭县公安局的警察就把他带到公安局,皮卡车也被警察开到公安局。

2、失主卢某的陈述,他于2015年6月2、3日在小尤子的二手车店里买了一辆皮卡轿车,花了9 500元。这台车的原车主是十四号村的村书记的,姓姚,车牌号是吉J5S933。这台车的大绿本和行车证都在原车主手里,小尤子让他自己去十四号村取。他还没有去取,车于6月7日在永安小区门口西侧100米道南缓台被盗。2015年6月16日19时40分许,这台车在前郭县孤店乡一家废品收购站找到,这台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码被人磨掉了。

3、证人张某甲证实,姜某是其丈夫。她与其丈夫姜某在前郭县孤店乡双龙村前双龙屯203国道旁边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姜某于2015年6月16日晚上4时许,在废品收购站以900元钱的价格收购一台皮卡轿车。晚上7时许,姜某让她给皮卡车拍个照片,发到网上卖出去。当时,她给三个平台发卖车信息,但只有两个平台帮她发了。晚上9时许,派出所的警察就问是不是她把卖车信息发到网上的。

4、证人张某乙证实,他是卢某的朋友。他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个名叫长岭微传媒掌上信息港总部发的一条状态,写着:本人有一台长城皮卡,无手续,2500元出售,电话15043862734,下面还附有这台车的照片。他就怀疑这台车是卢某的车,就给卢某打电话。之后,他和卢某、李某就到孤店乡203国道的南侧找到卖车人,张某乙问卖车人车是哪里来的?卖车人说是花900元收来的。

5、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6月16日,他和卢某、张某乙到孤店乡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把卢某丢的皮卡车找到了。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说这台车花900元钱在别人手里买的。

6、证人张某丙证实,他在姜某的废品收购站打工。2015年6月16日下午4-5时之间,有两个男子开北京现代车到废品收购站卖皮卡车,姜某花900元钱把皮卡车收购了。

7、证人王某证实,他在姜某的废品收购站打工。2015年6月16日下午5时许,收购站来了一辆北京现代吉普车,吉普车后面还有一辆皮卡车。从吉普车上下来一个人,另一个人坐在车里没有下车。过了一会儿,老板姜某让他过去,把皮卡车往废品收购站里推,当时,皮卡车上有个人坐着,他把皮卡车推好后,皮卡车上的人就下来了,他就去干活了。后来听老板说皮卡车花900元收购的。

8、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6月17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在卢某手中提取其购买的长城皮卡二手车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张、行驶证副本正面复印件一张、车辆购置税证明复印件一张、落籍以后的行驶证副本正面复印件一张及长城皮卡车钥匙一把。

9、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6月16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在姜某手中扣押其非法购买的长城皮卡车一辆(此车为白色、车身带有绿色横条),车辆识别代号:LGWCA2G605A000587;发动机号为491QED050194845J及车钥匙二把。

10、返还笔录证实,2015年6月25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依法返还卢某被盗的长城皮卡车一辆(此车为白色、车身带有绿色横条),车辆识别代号:LGWCA2G605A000587;发动机号为491QED050194845J及车钥匙二把。

11、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长城牌CC5021JLS型白色双排货车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元整。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出生于1985年3月26日。

1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姜某无前科劣迹。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皮卡车辆来路不明,在无任何正常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姜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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