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刘德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8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3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5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英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敦化市渤海街康惠花园小区22号楼2单元1楼东侧刘某甲家,趁无人之机,以撬破手段,入户盗窃室内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5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敦化市渤海街康惠花园小区22号楼3单元102室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以撬破手段,入户盗窃室内两盒香烟(一盒硬盒玉溪、一盒软盒红熊猫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

3.2015年10月15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敦化市胜利街中兴现代居15号楼3单元202室刘某乙家,趁无人之机,以撬破手段,入户盗窃一件白色貂皮大衣、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三五牌香烟及现金500元。貂皮大衣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6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物品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5204元。

案发后,所盗物品及现金已全部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失主刘某家、宋某某、刘某乙陈述,证人刘某丙证言,敦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敦化市公安局渤海派出所案件说明,敦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收条三张,指认照片,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平板电脑、貂皮大衣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敦化市公安局渤海派出所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丽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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