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1刑初00013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忠敏,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派出所管内二三小区26栋7单元718室,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37栋2单元905室。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忠敏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地下车库内,多次盗窃数家车库,盗窃他人车库内白酒、红酒、矿泉水、邮票、电镐、角磨机、自行车、钓鱼具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93 2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忠敏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地下车库内,多次盗窃数家车库,盗窃他人车库内白酒、红酒、矿泉水、邮票、电镐、角磨机、自行车、钓鱼具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93 2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忠敏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现场指认照片及赃物照片,证实其盗窃地点情况、盗窃物品情况及返还赃物现场情况。
3、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其盗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XTC758一辆,价格为3900元。白酒等95项物品鉴定价格为89 399元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忠敏出生于1963年6月2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无前科劣迹。
6、证人王忠兴证言笔录,证实王忠敏系其弟弟,于十多年前离婚,其在王忠敏家中存放一两个角磨机的事实。
7、证人徐旭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1月份时,看见王忠敏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到1-2号车库前,王忠敏自述称该车库系其朋友的,自己正在使用的事实。
8、被害人王淑荣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4月12日20时30分许,其位于福临家园3-34号车库内放置的4箱大米(大约100余斤);豆油;人参一盒(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海参二盒(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茶叶二盒(一盒信阳红、一盒安徽产绿茶);羽毛球装备一套(价值人民币3000元);茅台酒二瓶;五粮液酒二瓶;红酒六瓶等物品被盗的事实。
9、被害人林传革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5日18时许,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6号库内放置的劲星牌电镐三把(单价560元左右);东城牌充电电钻三个(价值500元左右);新牌和博士牌角磨机4-5个(新牌的单价120元左右,博士牌的单价360元);角磨机架一个大约90元;东城牌开槽机一个,价值约650元;防尘口罩10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防摔插排、插头十套,价值人民币160元;山木耳、山蘑菇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的事实。
10、被害人王允平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3-65号车库内放置的5桶丰田汽车专用机油;8桶超能洗衣液;1箱心相印厨房专用纸;渔具;(三把钓鱼用的凳子,钓箱一个,黑色包,金银色OK炮台一个,10米长的鱼竿二把,一把8米长的鱼竿,一把7.2米长鱼竿,一把6.3米鱼竿,两把5.4米鱼竿,一把3.9米鱼竿,两把3.6米鱼竿,两个铝合金钓台,鱼护包两个,一把3.6米海竿,一个户外折叠帐篷)被盗的事实。
11、被害人李宇楠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13日7时许,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3-60号车库内放置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体号为:109711304315531,型号为XTC758)被盗的事实。
12、被害人郑德生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9时许,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7-18号车库内放置的3箱“中国梦的开始,习仲勋通知诞辰100周年纪念酒,骄瑞富贵,非卖品”白酒;韩国咖啡一袋;青花瓷花瓶两个被盗的事实。
13、被害人王洪兴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7月7日5时许,其存放于福临家园洪兴超市后门厅里泉阳泉600ml矿泉水13箱;泉阳泉5L矿泉水3箱丢失的事实。
14、被害人王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8月1日9时许,其在福临家园7号地下车库的货车上的14个西瓜被盗的事实。
15、被害人段锋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2月份,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7-17号车库内放置的很多大米、豆油,三箱贵州茅台酒,两箱总统9号套装红酒,汽车儿童座椅被盗的事实。
16、被害人张国秀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6月2日9时至6月21日9时30分之间,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7号车库、4号车库内放置的特百惠米桶一个价值1000余元,一个家有购物的纸盒箱内有一个小型洗车器和挂烫机,一个按摩椅价值1000余元,富士宝压力锅一个价值500余元,美的烙饼器一个价值400余元,瓷质餐具一套价值5000余元,德国造汤锅一个价值2000余元,人民币纪念币合集一箱,第三套人民币纪念币一本和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一本,邮票三套,茶具三套,东菱面包机一个,不锈钢盆20个左右,联通蒸锅一个,凉席一个,金色盒装咖啡机一个,四个红色瓷盆,人体秤一个,洗涤用品一箱,厨房大全一套,大枣三袋及一些厨房器具等物品被盗的事实。
17、被害人杨梦柯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7月7日11时许,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9号地库122号车库内放置的10瓶小糊涂仙酒每瓶价值200元,6瓶金门大高粱酒每瓶价值300元,8瓶以色列红葡萄酒每瓶价值100美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30元,蓝色狗笼一个,五提心相印的手纸,好东家牌蒸锅一个被盗的事实。
18、被害人杨雨廷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19时20分,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3-78号车库内放置的5罐咔哇熊二段奶粉,一个红色整理箱,内有榛子、开心果、扬梅、无花果四种干果,一箱杏仁,两箱“30”机油共24瓶1L装,一袋大米70斤,一箱洮南香被盗的事实。
19、被害人王星力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位于福临家园小区地下1-59号车库内放置的南非红酒20箱,每箱进货价值500元,4箱榆树钱白酒,每箱价值500元,5箱沱牌曲酒,每箱进货价400元,5箱老龙口白酒,每箱价值300元,10箱金洮南白酒,每箱进货价800元,九阳电压力锅一个价值500元左右,松桥牌电压力锅一个价值500元左右,电磁炉一个价值500元左右,富甲八方白酒一箱进货价200元左右,养生鹿酒一箱价值200元左右,龙泉春酒一箱价值200元左右,榆树神白酒一箱进货价值200元左右,榆树钱白酒一箱价值200元左右,靓逸牌纸抽10提价值30元左右被盗的事实。
20、被害人温远中证言笔录,证实其在位于福临家园11-8号地下车库内存放的鱼竿、豆油、鸭蛋等物品被盗的事实。
21、被告人王忠敏供述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间在福临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多次进行盗窃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忠敏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王忠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忠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忠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