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峰妨害公务罪强制医疗一案一审刑事决定书

2016-07-14 08:37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722刑医2号

强制医疗决定书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医申{2015}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郑某甲强制医疗。其理由为:2015年11月11日8时许,新安镇派出所接到安世英报警称:当日上午7时许,其小舅子郑某甲精神病犯了,见其岳父郑某乙就打。新安镇派出所接警后所长张某、教导员谭某立即带领干警王磊、信恒常赶到现场,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郑某甲正在自己家炕上躺着,教导员谭某表明了自己的警察身份,郑某甲什么也没说,上来就用拳头打谭某,把谭某的鼻子打出血,其他干警将郑某甲制服带到新安镇派出所。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郑某甲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某甲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听取了法定代理人郑某乙意见,法定代理人郑某乙请求不开庭审理,经本院审查后同意。根据其就治医院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介绍,目前郑某甲病情需继续住院治疗。本院认为郑某甲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公诉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郑某甲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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