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7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吉J5V922号黑色现代轿车,沿长岭镇东环城南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假日阳光洗浴北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84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5V922号黑色现代轿车,沿长岭镇东环城南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假日阳光洗浴北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10月12日12时许,中午吃饭时他喝了两瓶半啤酒。之后,他无证驾驶朋友丛某的吉J5V922号黑色现代轿车,从假日阳光出来往北行驶100米时被交警抓获。当时,他吹了一下酒精测试仪,酒精含量是80.36 mg /100 ml。后又被交警带到医院采集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是125.484mg/100ml。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12日13时50分被告人王某在长岭县宏光医院被提取血样3ml。

3、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证实,王某的酒精含量是80.36 mg /100 ml。

4、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测试报告单证实,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25.484mg/100ml。

5、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67年2月14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较好,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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