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伤害申诉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8:3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7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徐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刑自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打胡某某,鉴定是伪造的,证人的讯问笔录是伪造的,二审未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案发当日你与自诉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其鼻部损伤,该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人供述、自诉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经鉴定,胡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应作为证据使用。关于你提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并非其本人作出的申诉理由,经查,上述证人的证言系一审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取证程序合法,你之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你申诉提出二审未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经查,二审期间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但经过了讯问被告人、询问自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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