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宗某某:
你因非法经营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宗某某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某大学助学中心的名义,私刻并使用某大学助学中心收费专用章招收学员、收取费用,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