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8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苗某某:
你因非法拘禁一案,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已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苗某某纠集他人以索债为由,非法拘禁,作案13起,并指使殴打被拘禁人,致一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