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1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庄某:
你为王久光贪污一案,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3)二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王久光不构成贪污罪,认定贪污数额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王久光在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费不开收据的手段,将超限赔偿费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申诉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于法无据,应予驳斥。关于王久光申诉提出原判认定贪污数额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王久光本人曾供述贪污60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有赵某某、王某某、杜某、白某某的证言能够佐证王久光的贪污行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