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7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陈某某:
你因猥亵儿童一案,对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事实不清,认定猥亵儿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你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猥亵儿童证据不足的申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商某某、证人谢某某的询问程序合法,其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害人商某某详细陈述了案发经过,和谢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商某某的父母、老师亦对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明。故原审认定陈某某有猥亵儿童的行为证据充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