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0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薛东来:
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一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你贩卖给祁建利冰毒500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薛东来从同案犯杨晓东处购入冰毒片,三次贩卖给祁建利的事实,薛东来本人对此曾供认,并与祁建利供述相一致,另有杨晓东供述予以佐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薛东来的申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