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贪污申诉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08:3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吉刑监字第5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贪污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蛟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在申诉时提出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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