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芳自诉裁定书

2016-07-14 08:36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刑初35号

自诉人:汪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辩护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自诉人汪某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汪某与被告人张某、李某自行达成和解,自诉人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汪某诉二被告人张某、李某重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自诉人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汪某撤回对二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俊峰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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