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宽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于2014年5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丹、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8月份注册成立长春美航凯电子商务科技连锁有限公司,2012年4月经哈尔滨华藻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藻公司)授权成为长春市宽城区销售总代理。2012年10月起,吴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双龙大厦三楼,以公司名义加盟华藻公司组建传销网络,并用华藻公司制定的倍增销售模式发展会员。即:一次购买3600元的60斤螺旋藻大米,发展两名下线会员,三个月就能返还本金3600元。第四个月如果发展两名会员,可获得2400元,第五个月如果再发展两名会员,可获得4000元,第六个月前如果销售完成23万元,发展66名会员,卖出66份螺旋藻大米,可获得6000元,在六个月内完成定额达标后,连续三个月获得7000元,连续三个月获得8000元,全年销售达标,还能得到3.9万元和福利分红100盒螺旋藻大米,每盒298元,或将大米兑换现金10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积极为华藻公司开拓市场并发展会员,先后发展了李树宁、郑国良、葛丽华、鲁玉、周星辰、陈会英、马德立、陈洪杰等人成为会员,将华藻公司的会员倍增销售模式向其宣传讲解,并带领部分会员去四平、松原等地参加华藻公司组织的学习、宣传活动,该传销网络不断扩大,遍及长春市各县区,被告人吴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一百二十余人,层及达到七级以上,代华藻公司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甲、程某某、张某某、孙某乙、韩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证言,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鲁玉、李树宁、徐丽颖、李付华、郑白鸽、李淑兰、罗英、李修和、贺显山、闫海燕、冯允华、鞠颖、魏庆刚、李库、董银、朱万衣、刘丽霞、杨玉晶、李伟、马德立、王永杰、凌金玉、王桂香、白秀娟、张香连、张会芹、朱艳玲、张桂荣、张辉、张艳红、张秀萍、商丽杰、孙洪敏、曾晓昆、赵爱青、陈会英、佟金兰、王文湖、毕淑媛、王淑杰、杨永和、田晓红、李春华、李桂范、崔丽君、陈春英等证言,物证华藻公司向会员发放的工作证、VIP卡,书证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双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农业银行查询单、哈尔滨市工商局阿城分局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华藻公司设立申请书、审核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审核表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徐丽颖提供团队材料、马德立提供团队材料、张辉提供团队材料、陈红杰团队材料、陈会英团队材料、(白志荣)吴冠龙团队报单明细、会员信息材料、扣押的取货明细及工资表、在吴某某处搜查到的人员名单、人员排列图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华藻公司授权书、供货合同书、租赁合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适缓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余额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英烈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人民陪审员 周越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