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京明(曾用名韩明),男,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2011年3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宏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香(小名小娣),女,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春,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京明、刘玉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京明、刘玉香及辩护人李新春、党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玉香从他人手中以每克冰毒300元、麻古60元一粒的价格购买冰毒70多克、麻古(冰毒片剂)50粒。以每克冰毒加价50元的价格卖给韩京明冰毒55克,以每粒麻古加价20元卖给韩京明麻古50粒,并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冰毒5克。2013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刘玉香时在其家中扣押3.688克冰毒,在刘玉香身上扣押冰毒6.986克。
被告人韩京明自2013年10月至12月6日,分六次从被告人刘玉香手里以每克350元购买冰毒合计55克,以每粒80元购买麻古(冰毒片剂)50粒。被告人韩京明还多次从长春市双阳区的王某甲、伊通满族自治县的蒋某某、元某某手里购买毒品后回到伊通满族自治县内分包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杨某甲、刘某乙、丁某某、姜某某、谭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乙、于某甲、李某某等人从中获利。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韩京明被抓时,在其身上搜出11.27克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韩京明、刘玉香的供述。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杨某甲、丁某某、姜某某、谭某某、孟某甲、王某乙、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扣押清单。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7辨认笔录。8、刑事判决书。9、抓捕经过。10、户籍证明。
并认为,被告人韩京明、刘玉香无视国法约束,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京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韩京明多次在长春双阳区王某甲、伊通满族自治县蒋某某、元某某手里购买冰毒证据不足。2、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及贩卖数量与吸毒人员供述不吻合。3、在韩京明身上搜出的毒品数量具体多少事实不清。4、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应从轻处罚。5、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玉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玉香没有营利的目的,在买卖毒品中没有加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扣押的毒品数量与质量技术监督所得重量报告上的重量不符,且从速效救心丸扣押的毒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3、刘玉香偶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犯罪中没有获利,主观恶性小,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玉香从他人手中以每克冰毒300元、麻古60元一粒的价格购买冰毒70多克、麻古(冰毒片剂)50粒。以每克冰毒加价50元的价格卖给韩京明冰毒55克,以每粒麻古加价20元卖给韩京明麻古50粒,并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冰毒5克。2013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刘玉香时在其家中扣押3.688克冰毒,在刘玉香身上扣押冰毒6.986克,疑是冰毒1.476克。
被告人韩京明自2013年10月至12月6日,分六次从被告人刘玉香手里以每克350元购买冰毒合计55克,以每粒80元购买麻古(冰毒片剂)50粒。被告人韩京明将毒品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内分包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杨某甲、刘某乙、丁某某、姜某某、谭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乙、于某甲、李某某等人从中获利。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韩京明被抓时,在其身上搜出11.27克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韩京明(2013年12月6日)供述证实:我贩卖毒品从现在算起大约两个多月快三个月的时间了。贩卖冰毒和麻古。我从双阳的王某甲和伊通县的蒋某某手里购买毒品,然后我自己分装成小包装后再往出卖。我是今年刚刚过完十月一后不久就开始从王某甲手里购进毒品的。我是通过蒋某某认识王某甲的,我第一次和王某甲见面也是在蒋某某家,当时蒋某某在五小学附近的万豪小区租住了一个4楼,应该是这个小区的西南角,她住的是西边数第一个或是第二个楼口四楼东屋,就她自己在这住。我记得大约两三个月之前的晚上的前半夜,当时我是去蒋某某家买冰毒,上楼进屋看见30多岁的男的在屋呢,蒋某某就给我介绍说这是双阳的龙哥,我就礼节性的打了个招呼。然后我就跟蒋某某说我是来提货的,我记得当时从蒋某某手里买了不是三百就是二百元钱的冰毒,之后我和王某甲打了个招呼就走了。我下楼后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银行卡,她要借用一下转账用,我说我没有帮你借一张行不,蒋某某说借到后就联系她,还说让把王某甲送出去(在万豪小区这个位置不好打车)这时王某甲也下楼了,我开车把他送到一中对面的国联那的建行提款机附近,在车上王某甲和我说你以后要是想买东西就给我打电话,我这价钱便宜,一个350,然后我们就互留了手机号,不过这个号我不记得了,存在我的手机里面呢,送完王某甲我就开车走了,我当时开的是一辆捷达车,是从我朋友那借的。这事之后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的上午,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龙哥,我想提三个东西(三个指的是三克冰毒的意思,这事我们这些接触毒品的人之间说的一种暗语),他说我现在忙,一会你等我电话。当天下午几点不记得了,王某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到双阳之后再给他打电话,我自己开了一台当时我买的一台白色没有牌子的破捷达去的双阳,到双阳后我在啤酒厂附近打电话联系了王某甲,他让我开车往回走,走双阳外环往北,然后在一个转盘附近等他,我到了这个转盘后又再次联系的王某甲,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王某甲开一个银灰色捷达来了,交给我三克冰毒,我是按照每克35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我当场付给他1050元钱,回到伊通县后我分装了能有十多包,卖了3000多元钱左右,这是我和王某甲的第一次毒品交易。第二次是时隔大约半个月之后,我把手里的毒品卖没了就又联系王某甲,我们俩还是在双阳上次见面的那个转盘见的面,他开的还是上次的那个捷达车,当时都快要黑天了,这次我从王某甲手里购买了五克冰毒,按照每克350元钱的价格当场付给他1750元钱,回到伊通县后我把这次买进的毒品再次分装20个小包左右,然后卖了4000多元钱,这是我和王某甲的第二次交易。之后时隔大约二十天左右的时间,是一个晚上大约9点多钟,王某甲电话联系我问我手里还有东西了吗?我说还有点不多了,他说我在伊通县呢,你还留点不?我就说行,留点吧,你在哪呢?他说你来北大桥等我,到了打电话,然后我就去北大桥等他。我到北大桥不一会他就来了,他是从伊通县街里的方向过来的,开的还是上次的捷达车,不过这次还领来一个小子,这个小子和他年岁差不多,个头不高,这次我从给了他1000元钱,他卖给我三克多点不到四克的冰毒,这次是他收的钱,他让他兄弟从后备箱给我拿出来的毒品,当时他还把他领来的这个兄弟给骂了,我记得是他对他兄弟说别都拿出来整,他兄弟没听他的,我感觉他这次车的后备箱应该有不少的毒品。他俩这次车上还拉着几条小狗崽子,我俩交易完事后他还问我往前走是不是高速公路?我说你往北走到头往右拐简直走就是高速,然后他俩着急忙慌的就走了。王某甲的电话存在我的手机里,他另外还给我一个尾号是0222的号码,他说要是实在联系不上我的时候再打,可最近打过几次一直没人接,有一次接了也不是他说话的声音,我一听声音不对我就把电话挂掉了,他卖给我的冰毒都是用小塑料袋包装的,他本人也吸毒。蒋某某卖给我毒品的价格不稳定,从600元钱每克到800元钱每克不等,但是经常是650元钱到700元钱之间这个价格的时候比较多,我从蒋某某手里连续购入毒品大约能有一个多月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基本上是每隔三四天最多一周的时间我就购入一次,毒品数量从几分到一克不等,从金额上算,在我贩卖毒品的这段时间里,我从蒋某某手里总共购买了大约30000多元钱不到40000元钱的毒品,重量上我记不清了,因为蒋某某这个人比较黑,她卖我的毒品都比较贵,同等金额从她手里上的货的重量就比较少。我从蒋某某手购买毒品都是她本人和我交易,并且我每次都给他现金,有时候我去她租住的地方,有时候我俩临时约定地点,其中我上她家去的时候比较多。我俩在钱柜歌厅内交易过一次,当时她在一楼往楼上走,我俩在楼梯上交易的,这次交易前我电话联系让她给我拿一克冰毒,但是她就给我拿来三个小包,我当场给她700元钱,这是前不久还没下雪的时候的事,当时是晚上。之前我在钱柜对面的那个小区的楼下和她交易过一次,之前我电话联系她拿一克冰毒,用纸包着的,我给她不是600就是700元钱,是一个白天下午的事。之前还有一次我在她住的万豪小区的家里去买过一次冰毒,当时我买了两小包冰毒,给了她500元钱,这次好像是刚要黑天的时候;在这之后我俩在天馨商业街北头还交易过一次,这次我买了一克冰毒,给她800元钱,这是一个下午的事,当时快要黑天了。有时候我买完冰毒后冲她要麻古,她就给我一小块一小块的麻古,就算是赠送我的吧,后来我再冲她要的时候她就不给我了。我和蒋某某见的交易次数很多,有很多次我都记不清了,反正不是我去她的住处就是我俩临时约定地点交易,她卖给我的冰毒大部分都是用小纸包包装的。我从蒋某某和王某甲手里购买毒品也是穿插着购买的,也就是说我在蒋某某手里购买毒品的同时也从王某甲手里购买,有时候着急有下家找我的我就从蒋某某手里购入毒品,不着急的情况下我就从王某甲的手里购入毒品。我和别的贩毒人员之间互相串过货,就是说有时候我的手里缺货的时候我也找别人串点毒品往出卖过,过后我再用等量的毒品还给人家,这都是今年的事。从我这买毒品的人很多,孟某乙在我手里买过能有十多次的冰毒,有时候我也送他散碎的麻古,我是按照每克500元钱到650元钱之间的价格卖给他的,他最多一次他从我手里买过一克的冰毒,我收他好像是600元钱,这次我给他一小块麻古,一般情况下他从我这购买毒品就是五分到一克之间的量,不等。孟某乙本人也吸毒,并且他的吸毒量比一般人大,他家住在水一方小区里面,经常开一个宝来轿车。还有一个叫乔乔的女的从我手里买过三四次的冰毒,她每次都买五分到一克之间不等,极少数买过一次300元钱的冰毒,是二分多一点点的冰毒。我按照每克650元钱到700元钱之间的价格卖给她,乔乔总共从我手里买了能有三四克左右的毒品。她没什么工作,我不知道她家是什么地方的不过她在天馨花园小区最北边的公寓租住了一个房间,这个房间是在三楼西边第四、五个门左右的位置,这个地方就她自己在这住,我上她住的这个地方能有5、6次吧,大多数是唠唠嗑或者扯一会淡我就走了,其中有一次大约是今年刚刚入冬的时候好像都下雪了,当天是一个晚上我去她家溜达,我进屋的时候屋里还有她的一个女朋友,她就称呼老妹,在我们唠嗑的过程中乔乔问我身上带东西没有她想要玩一会,然后我就拿出随身携带了一小包冰毒,大约五分左右的冰毒,乔乔家原来就有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吸壶、锡纸等工具,我拿出毒品后我们三个人就你一口我一口的轮流吸食了,我们吸食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左右就吸食完了,然后我就走了,我记得我当晚是半夜去的,后半夜离开的,乔乔比我岁数大点,她叫我老弟。有一个叫小帅的男孩比我岁数小点,他在我手里买过6、7次毒品,他先头两回买的少就是200元钱或者300元钱的货,后来就买的多了,并且一回比一回多了,再后来就半个(五分)或者一个(一克)的拿货了,我以每克550元钱到600元钱之间的卖给他毒品,他总共从我这买了能有四五克左右的冰毒,有时候我也送点散碎的麻古给他。他家是在富家店住,我去过他家好几次,我们在他家吸过两次冰毒,其中一次又一个他的朋友,是个岁数挺大的男的能有30岁左右两鬓白头发可多了,身材偏瘦,这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这次我们三个人吸食了大约五分左右的冰毒这次小帅从我手里买了不到一克的毒品;另外一次我去他家就他自己在家,他家有吸毒所用的工具,我俩这次吸食了大约三分左右的冰毒,这次小帅从我手里买了大约五分的毒品。这两次都是小帅联系我要购买毒品,我就亲自给送去了,交易完毕之后我有拿出来少量的毒品当场共同吸食,就算是请客了。还有一个叫二胖的男的,30多岁,原先开满庭方旅店(今年接管的旅店),他好像是离婚了,他身高一米八左右,我143斤,他比我胖很多,能有170斤左右。他先后从我手里买过5、6次毒品,他最少买一分多点的货(200元钱一小包),最多买一克的货,我以每克600元钱的价格向他出售毒品,他总共在我手里买了能有四五克左右的冰毒,我有时候也少量送他点散碎的麻古。他经常买的是300元钱一小包的毒品,大约是二分多的货,他每次都是电话联系我说要买多少钱的毒品,然后我给他送去,就送到他开的满庭方旅店门口。我最后一次给他送货是距离现在大约20天前的事,他要买300元钱的毒品,我给送到满庭方旅店门口,他出来之后说没钱先欠着,我俩当时还犟犟了两句,后他要拿手机押我这,我没同意我说必须是现钱,因为他没钱我就带着毒品就走了,这次就没交易成功。以前他也有欠我买毒品钱的时候,到现在共欠我2000元钱,你们抓获我的时候,我的背包里面和身份证放在一起的有一个小账单上面记录的内容有一部分就是别人欠我的毒品钱。我记得在20多天前我俩还有联系的时候,二胖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公主岭的朋友要一克冰毒,让我去满庭方旅店接他,我带上毒品就去了,我到达满庭方旅店后二胖上车给我600元钱,我给他一克冰毒,是用一个小塑料袋装着的,他让我把他送到西头转盘跑线车那边,我就送他去了,他下车后我看跟前停着不少的跑线车还有不少司机召唤活,当时是中午,人挺多的,我也没看清他把毒品给谁了,他就在人群中左传蹿一下子右蹿一下子,不一会就回来我车上了,上车后他说东西给我朋友了,把我送回去,我就开车把他又送回满庭方旅店,当时我开的不是一辆捷达车就是一辆白色的海马车,我有点记不清了。杨某乙从我手里买了几次毒品,我俩白天晚上都交易过,我以每克700到8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当时我在河北大队的西边,在东尖道口往西走能有200米左右吧,道北一个道口下到是一个小屯子,我不知道这个屯子叫什么名字。进屯后一直往西走快到头的时候道北有一个黑色的铁皮大门(门上边带尖的)三间瓦房的一个院子,我租住了大约十天左右,租金每月100元钱。杨某乙说他家是新兴的,他来伊通县内后电话联系我,我卖给过他两次毒品,第一次杨某乙事先电话联系我说要买一克冰毒,然后他来到伊通县后我俩是在人民大桥头交易的,这次我是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的;第二次他说还是要一克冰毒并且让我给他送到新兴去,我在电话里跟他说八道岗子北边不好走,我只能给你送到八道岗子,然后你上这取货吧,他当时同意了。我先到八道岗子的,等了能有十多分钟杨某乙也到了,这次是七分的冰毒,我跟他说这么远你得给我加油,这些东西就800块钱吧。杨某乙给我800元钱后我俩就分别回走了。第三次他开车来伊通县我俩在东站附近见的面,这次他从我手里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差不多是一份多一点的货。还有一个叫光某某的人,30多岁,家住大剧院附近好像是平房,他昨天从我手里买去一克冰毒和一个麻古,我是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的,之前还有一个他也是买去一克冰毒和一个麻古,我也是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的,这两次相距一周左右的时间吧。我俩是2009年跑营城子到伊通线车的时候认识的,大约十多天前我开一个红色奔腾路经老中医院附近的时候正好看见他了,他就召唤我。我停下车后他走到车跟前对我说听说你整东西呢?"我直接回答嗯。他又说把你的电话号码告诉我,以后我用东西好联系你,然后我就把尾号是4429的电话号告诉他了,不几天之后他就先后接连给我打电话说要提货,这两次我都给他送到大剧院门口我俩进行的交易,他给我现金不欠账。我通过毛子还认识了一个外号叫鬼子的男的,他能有30多岁,个头不高,身材中等,小平头,以前开过一个老款银灰色的宝马轿车,现在开的好像是一个海马轿车,车号我都没记住,他先找我提过三四次货,每次都不给钱,到现在还欠我毒品钱2000元钱呢,我的小账单上都记载着呢。我总共卖给他大约两克左右的冰毒,也少量送过散碎麻古和一整个的麻古。其他的还有不少人都是少量并且少次的从我手里购买过毒品,太多了我记不清了,这些人有吕某某,买过一克冰毒,我算他700元钱,给他送到营城子。还有一个叫小涛的人,从我这买过三四次毒品,每次都是一份多点的货,价钱是100元钱或者200元钱一小包,我每次都是给送到大剧院附近。不见不散歌厅还有一个小男孩是服务员,他从我这买过很多次,不过每次毒品的数量都非常少,都是一小包一小包的,最少一次买过70元钱的,最多也就买300元钱一包,我总共卖给他也就接近一克左右的毒品吧,我俩间的交易地点就没准了,哪都有。还有一个叫小宇的营城子人,他从我手里买过一次200元钱的毒品,是一分多一点的货,我给他送到他租住的水沐年华的地方。还有一个外号叫小病的女的,22岁左右,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她从我手里买过一次200元钱的冰毒,是一分左右的货,我给她送到营城子跑线车附近跟她交易的。还有一个外号叫姜二的男的,他从我这买过四五次毒品,每次都是100元钱到300元钱不等,总计我卖给他大约五分左右的毒品。还有一个伊丹人叫张健,20多岁,现在开一个白色的没有牌照的捷达车,他从我手里买过一次450元钱的毒品,我俩是在就业局附近大公共厕所附近交易的,这次是七分的冰毒。还有一个叫小秋的女的,她从我这买过一次200元钱的毒品,是一分多一点的冰毒,我给她送到天天缘旅店的。还有小亮(不见不散服务生)、大萝卜、候某某、二老道、二姐(好像是我杨姐的二姐)、周冰、王某丙、李帅、牛哥、还有一个开白色起亚吉普车的男的(二胖介绍的)、不是红强就是红祥、不是刘某乙的哥就是姐夫(欠500元钱毒资)、毛子(姓杨)经常上我这来白抽不给钱我俩关系好、于某甲买过一次600元钱的货是七分左右的冰毒我俩在西边的农家菜馆门口交易的(开白色起亚吉普车)、和我一起被抓获的刘某乙也是上我这来白抽不给钱、邓某某也是经常上我这来白抽不给钱,其他人我想不起来了,还有一部分毒品我自己吸食了。今天晚上5点多的时候我和刘某乙、还有一个叫娣姐的人(我习惯叫她杨姐,不知真名)我们仨从我租住的运动场那边的那个一楼共同吸食了大约2分的冰毒,然后唠了一会嗑就出来了,我们上车后在小区道口的超市我下车买了点饮料,我拎着买来的东西上车后刚要发动车,这时候就上来几个人拽开车门子说我们是警察,都别动!最终被警察抓获了。我被抓获时有一个米色的小背包,包里面有我自己用的吸毒工具,还有好几包没来得及分装的冰毒和麻古,大约能有6克左右吧,我还没来得及称重呢。这些冰毒是我从小娣手里先后几次买来的没有卖掉的存货,麻古是我从范家屯一个叫大凯的手里买来的。大约20天前,我去东尖前范溜达,在前范屯道边的一个小卖店里有人玩小型打渔机,我卖单的时候,不经意发现这个"小娣"在这个小卖店的里屋正在吸毒呢,当时她没看见我,小卖店人越来越多我就回车上了,我就也拿出吸毒用的家伙事开始吸食,这功夫恰巧被小娣看见了,后来她说要回伊通,我就开车拉她回来了。在回来的路上,我俩因为互相都知道了接触毒品就不谋而合地谈论起这方面的事,后小娣说她拿货价是每克350到450元钱之间不等,我看价格挺合理,正巧王某甲我联系不上了,蒋某某给我货比这个要贵很多,我就确立了从小娣手购入毒品的想法,我说出来之后,小娣表示同意帮助我拿货,然后我俩又在她姐姐家一起吸了一次毒(阳光花园进门往西走到头往北靠道东第二个楼最西门401,我记得这个楼宇门的门口立着一个类似灯箱的牌子)。我俩之间的交易是从今年10月份左右开始的。第一次毒品交易是在我们认识后不久,我联系小娣问她能不能买到质量好的麻古想要进50粒,小娣说能让我第二天去长春找她并特殊嘱咐我别往她家领外人。第二天我自己一个人开车去长春了,我对长春市不是很熟悉我到了长春市之后给小娣打电话,她跟我说了半天我也没听明白,她就叫我打一个出租车在前面领道,然后我就叫了一个出租车把电话给出租车司机小娣告诉司机地址然后这个出租车在前面领我找到小娣的住址的。小娣家住一个高层的23楼,我不记得这个小区叫什么名字了,不过现在差不多能找到这个位置。小娣把我领到楼上后小娣就一小包麻古交给我,我按照每粒80元钱的价格给小娣钱的,这50粒麻古总共是4000元钱的货,不过我当时没带那么多钱,当场我只付给小娣2000元钱,并承诺余下的2000元钱过个三、五天给她,然后我就带着麻古回伊通县了,之后过了能有四五天吧,小娣亲自回来伊通县把我欠她的2000元钱取走了。这50粒麻古我回到伊通后都打碎了分别送给买冰毒的人并且我自己也吸食了大部分。在上次购进50粒麻古之后大约十多天后,我联系小娣想要购买10克冰毒要质量好的,小娣说质量好的400元钱一克,我同意后,当天我就开车去小娣在长春的家了,还是上次的那个23楼,我到小娣家之后,小娣给我拿出10克冰毒,总共是4000元钱的货,我当场付给小娣2000元钱,过了能有两三天后我在伊通县又给她2000元钱。这次从小娣手里购进的10克冰毒我自己吸食一部分,卖出去一部分,具体数量我也分不清了。事隔十多天左右吧,我联系小娣想要购买10克冰毒,她说她出门了没在家,我说那咋办啊,她说能帮我联系让我去她家楼下等着。当天我就开车去长春小娣家楼下了,我记得是晚上天都黑了,我在她家楼下等半天小娣就给我来电话了,她说她家楼下有一个白色的车,让我到车上的人手里取货(这个车的特征我不记得了),后来我找到这个车了,不过车上当时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我上车后我们没聊什么太多,开车的是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他让我加点小心,他交给我10克冰毒,我给了他3500元钱。这次我是按照每克35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不过我不记得什么原因降价了,以前都是400元钱每克,不过这次购进的冰毒质量不好我印象很深,因为我回到伊通出售后不少客户反映不好抽,有时候都没人要卖不出去,大部分都让我送人了,我自己也吸食了一部分。事隔一个星期左右我就给小娣打电话把上次购进冰毒质量差的事跟她说了,电话里我挺气氛的。过了一两天小娣来伊通县亲自吸食了一些这个质量差的冰毒,吸食后她也说质量确实不是很好,然后她说回长春找她的上家问问这个事是咋回事。第二天小娣给我打电话让我上长春,要当面解释一下这批冰毒为什么质量差,我就去长春小娣的家了,我到小娣家之后又看见了上次那个30岁左右的男司机,这个男的和我解释半天我也没听明白,后来小娣对我说老弟,你要是不放心就少拿点,回去试试,然后我就又从这个男的手里购买了5克冰毒,每克400元钱,我把2000元钱当场就交给这个男的手里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回来后怕质量出问题就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尝尝,然后又卖掉了一部分。我记得好像是在这次之后小娣我俩之间关于价钱的问题讨价还价来着,小娣对我说以后就按照350元钱每克给你拿货,你也不用讲了,这已经是底线了,不过我俩这次通话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又过了十多天的时间吧,我又以每克350元钱的价格从小娣手里购买了10克冰毒,我俩还是在她家交易的,当时我付给她3500元钱。这次购入的10克冰毒卖掉一部分,我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又过来十来天的时间吧,我又以每克350元钱的价格从小娣手里购买了20克冰毒,我俩还是在她家交易的,一共是7000元钱的货,我当时给她2000元钱,欠她5000元钱到现在还没给上呢。这次购入的20克冰毒卖掉一部分,我自己吸食一部分,被你们抓获时我的米色背包里面还有一部分。我和小娣之间就这么几次毒品交易,几乎每次都是我俩在她家直接交易,唯独一次她出门了我是在她家楼下和那个30多岁的男的交易的,还有就是冰毒的质量不好那回我去长春和小娣讨要说法的时候在她家我们是三个人在场,其余的时候都是我们俩没有外人。大凯专门卖麻古,每次都是我去范家屯取货。我俩在范家屯医院门口交易了好像是三次,在大凯家交易了一次,每粒麻古他卖给我是65元钱,我总共从他手里购买了价值大约5000元钱左右的麻古。我被你们抓获当时背包内的麻古是我在4、5天前从范家屯一个叫大凯的人手里购买的,我俩是在范家屯医院门口交易的,我自己开车去的范家屯,大凯开的是一个轿车我不认识是啥牌子的。当时我一次性购买了30粒麻古,每粒65元钱,回家后我自己吸食了3、4个余下的放在包里了。我在他家买过一次10粒麻古,当时就我们俩,他家的住址我说不明白现在都找不到了。在范家屯医院门口我买过一次15粒麻古,交易完毕后他外加又送给我一粒。还有一次我在范家屯医院门口买过一次20粒左右的麻古,我记得不是整数。我是通过孟某乙认识的大凯,孟某乙自己就会修车,又一次大凯在孟某乙家修车我们就认识了,后来就知道大凯专门卖麻古我就开始从他手里购入麻古。他的手机号存在我的手机里面,他是一个30多岁的人,身高大约一米八左右,中等身材,他经常换车开不固定。我刚才交待的材料少说了一个叫小彬子的,我们交易了两次,第一次是在大孤山市场,小彬子在我手里买了一粒麻古,我是一百五十元卖他的,第二次他给我打电话说要买4克冰毒,我们二个是在高速路口前面转盘那交易的,原价1200元钱来的,原价1200元走的。具体是什么时间我忘了。
二、被告人刘玉香(2013年12月7日)供述证实:我的小名叫小娣。在今年十月初左右,我是在伊通县东尖村前范,通过刘某乙认识了韩明,我们之间认识了能有二个多月了,之前也都认识,但是不熟,没说过话,彼此之间都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我和韩明在伊通放货,有几次毒品都是从我这里买的。第一次进行毒品交易是在我们刚认识不久,10月初,韩明知道我能联系上毒品,他给我打电话说要买50粒质量好的麻古,我通过姓于的朋友(不知道名字)买了50粒麻古,第二天韩明从伊通县开车来长春市三道街我租的房子来找我,我是80元钱一粒卖给了韩明,我从于那拿货是70元钱一粒,50粒麻古卖韩明一共是4000元钱,当时他没有那么多钱,只给我2000元钱,剩下的2000元钱他说过五天之后还我,到第四天的时候韩明还没联系我,我就来伊通县了,他把剩下的2000元钱还给了我,我去我姐姐家待了能有二、三天后我就回长春市了。韩明在伊通县是怎么卖的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次交易是距离第一次交易能有十天左右,韩明给我打电话说要买质量好的冰毒,要买10克,问我是多少钱一克,我告诉他400元钱一克,当天他开车就上我家来了,一共是4000元钱,我是300元一克从于那拿货,每克挣一百元。他当时只给我2000元钱,剩下的2000元钱过几天还我,过了几天我就来伊通县了,找到韩京明,他把钱就给我了。
第三次是第二次交易大约都是相隔10天左右,那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我当时在沈阳,我联系好我的上家,也就是姓于的这个人,然后让韩明去长春找他,他们二个人在我们家楼下交的货,是350元钱一克,一共是3500元钱,这次我每克挣50元钱。第四次是我在沈阳待了能有7、8天之后回来的,先到的伊通县,韩明跟我说上次交易的货质量不好,我当时也吸了一下,质量确实不好,姓于的这个人知道韩明说他的货不好之后就不想卖他了,我在伊通县待了2、3天之后我就回长春先见的姓于的这个人,他跟我解释上次的货质量为什么不好。这次韩明来买货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当面看的毒品,韩明满意,买了5克,400元钱一克,一共是2000元钱,是他们二个人呢直接交易的,这次我每克挣100元钱。第五次是韩明来买货之前,姓于的这个人就把货拿我家去了,我先把钱给姓于的了,350元钱一克,10克共3500元钱,韩明到我家之后我们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次我每克挣50元钱。第六次是这次大约是4、5天之前,韩明说要买20克的冰毒,我和姓于的联系好,我拿到货之后,韩明来我家,直接交易的,350元钱一克,一共是7000元钱,韩明先给我2000元钱,剩下的5000元钱还没还我呢。每克冰毒我提50或100元钱,每粒麻古我提10元钱。我也不知道姓于的叫什么名字,他的朋友都叫他于哥,我们大约在半年之前认识的,那时候他的一个朋友住在我租这个房子的对面,有的时候出门的时候见面就说句话,慢慢的就熟悉了,熟悉之后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我们出去吃过饭喝过酒,第一次的时候我就喝多了,他跟我说他有解酒药,回家的时候正好住对门,他和他的一个朋友就把冰毒拿我家去了,他们二个吸食了,我吸了几口也没吸进去,那时候我还不太会。后来他们就都搬走了,后来有一天姓于的人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因为吸毒打仗出事了,刚出来,让我回长春给他打电话,我回长春后给他打电话他停机了,联系不上了,过了挺长时间,我跟姓于的朋友联系,问他能不能联系毒品,他说他联系不上,并且告诉我姓于的这个人能联系上,他告诉我个电话号,我跟姓于的人联系上了。一般的时候我先给他发信息,他方便的时候就回信息,不回信息的时候就表明他不方便。等他方便的时候他就会给我回电话。这个人能有40多岁,一米七二左右的个头,中等身材,皮肤发黑,平头,大眼睛,脸上有黑底,一看就是个社会人。
三、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前几天我联系我这个姓刘的女朋友想向她买冰毒抽,准备7号晚上招待我几个敦化来的朋友。6日晚上9点多钟,沈某某提前来的长春,然后我就联系我这个女朋友要提货,我这个女朋友说让我去她家等她,房门钥匙就在门口脚垫下面,然后我和沈某某就去了我这个女朋友家等她。半夜12点左右,我这个女朋友就和警察来了,在她家卧室里一个电视柜的抽屉里搜查出来4个小包毒品。这次我和她说要买10克冰毒。在2013年10月份时候,我去长春市三道街和亚泰大街交汇处那接的她,我电话里告诉她拿5克冰,接完她去的帝豪宾馆,她把冰毒拿出来我们抽了,抽完之后她和我说这些冰毒600元一克,5克一共3000元钱,我多给了她1000元钱,一共给了4000元钱,然后她就走了
四、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晚上5点多钟,韩明、小娣(女)和我,我们三个一起抽的毒品。在韩明租的楼房。今天晚上5点左右的时候,我给韩明打电话,我说有五百块钱没有,先借我,我有点事。韩明说有,你在哪呢,我去找你。我说我在育才小区北门口呢。他说你等着吧。过了能有十分钟韩明就开着他租的白色海马轿车来了,小娣(女)跟韩明一起来的,韩明给了我五百块钱后问我你一会有事没有?我说没啥事。韩明说你跟我去趟长春啊,我去送个人。我说行。然后我就上车了,韩明拉着我和小娣去他在运动场南边那租的楼房,这个楼房是新盖的,在运动场东南边第一栋,从东数第三个门102室。我们三个进屋之后,韩明的对象也在屋里呢,韩明和他对象还有小娣他们三个在客厅唠嗑,正好我媳妇给我打电话,我就去里屋接电话,接完电话我跟我媳妇又发了一会短信,韩明就来里屋了,我就问了他一句定没定几点走,啥时候回来啊?我媳妇自己在家呢,我不能太晚回来。"韩明说马上就走,到长春咱就回来。说完我就和韩明去客厅了,韩明对象正玩手机呢,小娣在一边站着呢,到客厅之后我就发现客厅中间的那台报废的捕鱼游戏机上有吸壶、锡纸和打火机,锡纸上还有一小点烤剩下的冰,我拿起来用打火机又烤了烤,抽了两口就没了。在我抽的时候韩明就出去发动车了,等我抽完我和小娣就上车了,韩明开车拉着我和小娣,在小区门口一家超市买水,韩明从超市买水回来刚上车公安机关就来了,就这么个进过。
我以前和韩明一起吸食过毒品,次数挺多的我记不清了,今天下午我俩还在一起抽了。在韩明的朋友家,韩明的这个朋友是一个女的,我见过一两次,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跟韩明好像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吸食了二分的货,价值二百块钱。毒品是韩明提供的。韩明的经济俩来源就是把毒品卖给别人供着自己生活也供着自己抽。韩明具体把毒品都卖给谁了我也不清楚,但是有两次他给别人毒品的时候我亲眼看到了。一次是今年11月底的时候,韩明给了可心能有五分的毒品,当时我在场我看到了,但是可心没给韩明钱。还有一次是今年12月3、4号左右韩明给一个女的毒品,这个女的个头不高,长的挺瘦的,短发,她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韩明给了这个女的三分左右的毒品,这个女的是否给韩明钱了我没看到。韩明还跟我说过有几个人从他手里买过毒品,这几个人是王某丙、小帅和二胖子,但这几个人我都没亲眼看到他们从韩明手里购买毒品。
五、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10点左右,我和我对象杨某丙在我家刚起来没多长时间,朱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呢,我说我要出门, 她说她那有东西(冰毒),我说我一会要出去办事,她说让我去,正好把手机钱给我,我和我对象杨某丙就过去了。之前送朱明回家过,也就是运动场这边租的这个房子,但我不知道具体位置在哪,到那之后朱明出来接的我和我对象。刚一进她的房门就看见二台大型的游戏机在屋里客厅放着,冰毒和吸食冰毒用的水壶就在门口这台游戏机上面放着。我问朱明哪整的游戏机,她说这游戏机是她自己家,她让我玩几把,我说我从来都不玩这东西,朱明指着那冰毒说,东西在那呢,让我吸食毒品,我就吸了几口,然后我就开始吃饭,这时候警察就来了,把我们三个人带到了伊通县公安局。我在朱明家吸食毒品是朱明免费提供给我的。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免费提供给我冰毒吸食,我怀疑她有什么事求我。我以前吸食过毒品,我记得十天前,在一小学陈某某家,我和朱明我们二个人吸食的冰毒,是朱明拿来的,冰毒的分量也就是一分多点,陈某某没有吸食。过了能有二、三天,我和我女朋友杨某丙在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吸食的冰毒,当时还有于某乙,岳老大(营城子镇的,不知道大名叫啥),还有一个外号叫X五的人,我和我女朋友去的时候他们在屋里正整呢,我也不知道是谁拿来的,我和杨某丙吸食完毒品之后我们二个人就走了。我吸食的毒品都是从一个叫小敏的人那买的。我听说朱明对象叫韩明,是个回族,20多岁,平时倒卖毒品。我在韩明那买过二次毒品。第一次是我给他打电话要买一粒麻古,我们二个约好在大孤山市场见面,当时我花了150元钱,第二次我给韩明打电话要买了四克冰毒,是在高速公路转盘那交易的,他算我的是进价350元钱1克,4克共花了1200元钱。
六、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三天前我去伊通随人情,完事之后我给丁一打电话让他送我回家,丁一开着他的银灰色奔腾B70(车牌号是吉C9J071)来接的我,我上车之后丁一就跟我说想整点,意思是让我给联系联系,我说你刚出来还整啥啊?丁一说整点没事。我说我联系试试吧。我给小辉打的电话,电话里我跟他说想整点东西。小辉给了我一个手机号(这手机号我记不清了)他让我往那号打电话就能买到货,我给这号打个电话我说我是小辉朋友,我想要点货。那人是个男的,他问我你都要啥要多少,我说冰就行,来个二百三百的。然后他告诉我在北大桥交易,丁一开车拉着我去的北大桥,那人告诉我说他把货扔到北大桥烟草附近厕所那了,货是用砖头压着的,我拿到货之后就把二百块钱压倒砖头下面了,钱是丁一出的,取完货丁一就开车拉着我回的新兴,到我的烧烤店之后我给邢岩打个电话告诉他我整点东西让他过来一起整几口,丁一做的吸壶,等邢岩到了之后我们三个就开始抽的,我们三个人一人两三口就完事了,然后丁一回伊通,邢岩回家,我在店里呆着了。我在韩明手里买过四次冰(韩明给我送过一次,剩下那三次都是我去他那拿的货),每次都是我给韩明打电话,我告诉他我要多少钱的货,他告诉我在哪交易,然后我去找他。第一次从韩明手里购买毒品是今年7月末8月初的事,我俩在伊通县东站客运站那交易的,我给他二百块钱韩明给我一板货,这一板也就一分多点的冰,拿到货之后我自己在家抽的;第二次是今年8月下旬的事,这次是韩明给我送的货,他开一个没牌照的白色海马轿车,车上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我不认识,整个过程他也没下车也没说话,把货给我送到伊丹到新兴之间的老房子,我们在老房子交易的,这次是我和刘志远一起去的,我给了他四百块钱,刘志远也给了韩明四百块钱,他给我俩一小包冰,将近一克的冰我俩一共给了韩明八百块钱,韩明还想让我俩给他出点车费,我俩身份一共就八百块钱都给他了,他看我俩真是没钱了,也就那么地不要了,拿到货之后我和刘志远在我家里抽了能有三分,剩下那些让刘志远都拿长春去了;第三次是今年9月中旬的事,我俩电话联系完韩明告诉我在伊通县十二中学等他,他开着那辆无牌照的白色海马轿车拉着一个女的(我不认识,长得挺瘦的眼睛挺大,长发,二十一二岁的样子)来的,我给了他一百块钱,他给我不到一分的货,拿到货之后我在十二中附近的厕所抽的;第四次是今年9月29号晚上10点多,当天我媳妇生孩子,挺高兴的我就给韩明打电话要了二百块钱的货,他告诉我在十二中门口等他,他自己开这那辆海马车给我送的货,二百块钱一分多点不到二分的货,这次是我自己在家抽的。
七、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一个叫二胖子的男的认识的韩明,二胖子也吸毒,有一次我遇到二胖子了,我俩在一起扯一会,二胖子给一个人打电话背着我,我就感觉这个电话应该是放货的,我就诈二胖子,但是他咋的都不说,就说这人叫韩明,别的什么也不说,我就看二胖子手机把这个电话记下来了。过后我就给这个号打电话,这个接电话的(韩明)老谨慎了,一直问我咋知道他手机号的,我管他要货他就说我打错电话了。当时我在电话里跟韩明是这么说的我叫丁超,你那有没有东西(冰毒)?"韩明说我不认识你,然后就挂电话。后来韩明特意问的身边人,知道我不是警察才放心。又过了几天我也听说韩明找人问我的情况了,我就又给他打的电话,这次他接电话我一提我是丁超,他就直接问我要多少钱的东西,我说400块钱的,他就问我在哪,我说我在东方红歌厅附近呢,他说你在那等我吧,我到了给你打电话。他这两次都是开着一个白色的海马轿车给我送的冰,都是他自己一个人来的,他把车窗摇下来,我给他钱他给我冰,然后就走了。我在韩明手里一共买了两次冰都是四百块钱的,韩明一共给了我八分左右的冰,后来韩明就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
八、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1日中午11点左右在伊通县福天时尚宾馆221房间内吸食毒品了,我和毛舅一起抽的。一共吸食一小板的货,不到一分的毒品。
九、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韩京明是小学同学,我在他那一共买了三次冰毒,在十月份至十一月份之间。第一次是在韩京明家交易的,买了三百元的货。第二次在卫校附近,韩京明车上买的五百元的货。第三次在血站附近一个道口买了二百元的货。
十、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四、五月份开始在韩京明那购买毒品,买了八、九次。一百元买过三次,二百元买过二次,每次二分货,三百元买过一次,五百元买过二次,每次都在大道交易。全加起来有三克多。
十一、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韩明手里买过一次毒品,600元钱的,韩明给我1克冰毒。
十二、证人李某某得证言证实:我在韩明那买过五百元钱的冰毒,能有七、八分。
十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韩京明手里买过三次毒品,有两次在茗人府邸门口交易的,有一次在不见不散歌厅后院交易的,都是韩京明开车给我送来的。我一共买了七百元的货,有五、六分吧。
十四、搜查笔录。
十五、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刘玉香冰毒11.79克(未去包装)、韩京明冰毒10.61克。
十五、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扣押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刘玉香救心丸内0.12克疑是冰毒不含甲基苯丙胺。
十六、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十七、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孟某甲、谭某某、于某甲、李某某、姜某某、证实贩卖毒品人员系韩京明。
十八、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京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九、抓捕经过。
二十、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年龄等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京明、刘玉香无视国法约束,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玉香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玉香没有营利的目的,在买卖毒品中没有加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刘玉香的供述及同案犯韩京明的陈述予以证实,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扣押的毒品数量与质量技术监督所得重量报告上的重量不符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已按照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的数量计算。从速效救心丸扣押的毒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在认定贩卖毒品数量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不明知不是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关于被告人韩京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从长春双阳区王某甲、伊通满族自治县的蒋某某、元某某手里购买冰毒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只有被告人韩京明供述,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韩京明贩卖数量与与吸毒人员陈述不吻合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搜出的毒品数量不清,有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的数量证实,不予支持。对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玉香部分毒品犯罪未遂,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被告人韩京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
被告人韩京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代理审判员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