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立娟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娟,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立娟伙同李某甲、赵某甲(二人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8月份,以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在其家中通过电话方式传号并自己坐庄接收自高某某的报号打黑彩。李某甲、赵某甲为刘立娟的上线。高某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向刘立娟报号打黑彩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刘立娟黑彩款71笔共计人民币7 428 2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立娟的供述。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银行存取款明细涨。4、刑事判决书。5、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6、户口抄件。

并认为,被告人刘立娟无视国法约束,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刘立娟辩解,我认罪,但没有打那么多钱,也就三百多万,我俩有买卖,高某某在我这借钱搞房地产,往返欠款也是这个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立娟伙同李某甲、赵某甲(二人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8月份,以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在其家中通过电话方式传号并自己坐庄接收自高某某的报号打黑彩。李某甲、赵某甲为刘立娟的上线。高某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向刘立娟报号打黑彩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刘立娟黑彩款71笔共计人民币7 428 2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刘立娟的供述(2014年10月14日卷宗第贰册第23页)证实:我的建行卡是6227071610184678,这张卡上都是高某某在我这买黑彩给我的钱。比如说她今天在我这报了10万元的黑彩,其中她中了将近有3万,她在第二天就给我汇7万元。我这张卡上高某某给我汇了大约700万,具体我也没细算过,我的卡上有记载。我把这些钱取出后给我的上线李某甲、赵某甲了。我给李某甲的黑彩款都是通过现金给的,我给赵某甲的黑彩款式汇到赵某乙和李某乙的卡上了。大约有400多万,我的卡上有记载,我也没细算。我给赵某乙、李某乙汇黑彩钱是赵某甲给我的账号和账户名,让我把黑彩钱汇到这两个账户上的。我还给刘立梅的万元钱是我接号、传号打黑彩的提成钱。我是从2011年月份开始的到2012年的7月30日,我接号、传号打黑彩共得到大约40多万,我没细算。我给张洪某传号打黑彩有十二万左右。

2014年6月24日供述:

我是2012年4月中旬开始在我自己家经营黑彩,就是别人打电话往我那报号,我接号之后,再把号报给上线。 高某某向我报号了,没有别人报号了。我把号报给赵某甲、 李某甲。根据高某某向我报的号是否中奖,如果没中奖就扣除给高某某百分之十的返点钱后,把剩余的钱给我打过来。经营黑彩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通过尾号4678的建行卡转账支付的。卡号为6227071610184678建行卡高某某向我的建行卡转账存入资金69笔,合计7298200元,从建行卡立户开始到2012年4月份,高某某存到我账户的钱,还有从我账户支取的钱是我们做买卖的资金。从2012年4月中旬以后高某某往我账户上转账存入和转出的都是他买黑彩的钱。高某某在建筑工地有工程招标生意,我俩在一起还倒卖过粮,但没有证据。以前公安机关讯问我,他们说有银行单子证实我是从2011年开始经营的 ,当时我供认的七、八百万元经营黑彩资金都是他们通过银行卡算出来的。我自己根本记不清高某某给我打过多少钱,都是公安算出来的,才记的笔录。以前的材料当中我曾经供认经营黑彩挣了46万余元,是当时公安讯问我的时候,我尾号为4678的建行卡被公安缴上去了,他们给我算的黑彩的资金周转的余额有46万余元,他们就给我算上了,实际赵某甲就给我一万多元。我不知道公安是怎么算出来的。

二、证人高某某证言(2012年8月16日卷宗第贰册第46页)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是通过电话报号的方式在立娟处打的黑彩。2011年10月份左右,在长春市范家屯,我参加朋友李宝文的外甥洪某的婚礼,洪某说他的姨丈母娘刘立娟是打黑彩的,我就想洪某要了刘立娟的电话然后,我就通过电话向刘立娟报号打黑彩了。我向刘立娟报号她给百分之十的返点。我打黑彩输了八九百万。都输给刘立娟了。我和刘立娟打黑彩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和现汇流转的。刘立娟的建行银行卡号:6227071610184678,,信用卡号:6229350120000444738,还往她的农行卡和工行卡打过款。我的建行卡号:6217000940000301、6222800941650021711,信用社卡号:6229350808000020553、62263508080000199工行卡号:6222024200025178304,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340004800684,(电汇给刘立娟的建行卡里一笔二十多万的黑彩钱)。

2012年8月17日供述

刘立娟是传号的,我向刘立娟用电话报号,刘立娟就直接把号用她的另一部电话报给其上线,我只是听刘立娟说她的上线姓李,具体的我不知道。我打黑彩输了大约有900多万左右,具体我记不清了。我最后一次在刘立娟处打黑彩是在2012年8月12日。我每次都是晚上8点到8点15分之间在我家报号。

三、书证(银行存取款明细账)证实: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刘立娟黑彩款71笔,共计7 428 200

四、刑事判决书证实: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六、户口抄件证实:被告人刘立娟身份等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娟在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彩票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解的没有经营那么多钱的彩票数额,和高某某有经济往来,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有证人证言及银行存取款明细账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立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69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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