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宽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世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 [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世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世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世界于2012年9月2日4时许,为帮助同案犯桑某某(已判刑)报复与桑某某发生口角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找到同案犯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盖某某、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到本市宽城区长江路银座A栋4单元,在卢世界的要求下,上述人员持刀、扳手等作案工具闯入张某甲、张某乙所住的701室,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张某甲身体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肾破裂、腹腔积血已构成重伤,右大腿、右小腿创口构成轻微伤。张某甲此次外伤致右足肌瘫评定为六级伤残,行剖腹探查术评定为九级伤残,行右肾修补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卢世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桑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盖某某、蔚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世界指使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世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世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判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世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2012)宽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卢世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已扣除因犯寻衅滋事罪先期羁押的三个月零二十七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张 晔
人民陪审员 张慧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