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植德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3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植德,河北省河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植德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罗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植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植德曾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22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75号程龙商住楼1单元6层10号的房屋抵押给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因被告人林植德欠他人钱款,该房屋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林植德通过朋友林某某先后2次向王某甲借款人民币13万元。2015年4月间,被告人林植德谎称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再次向王某甲借款,王某甲提出因被告人林植德之前所欠钱款尚未偿还,此次须有抵押物方可借款。被告人林植德用事先在网络上购买的伪造的上述地点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物提供给王某甲,王某甲在位于吉林市大东门附近的吉林银行门前,交给被告人林植德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植德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植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植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植德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植德曾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22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75号程龙商住楼1单元6层10号的房屋抵押给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因被告人林植德欠他人钱款,该房屋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林植德通过朋友林某某先后2次向王某甲借款人民币13万元。2015年4月间,被告人林植德谎称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再次向王某甲借款,王某甲提出因被告人林植德之前所欠钱款尚未偿还,此次须有抵押物方可借款。被告人林植德用事先在网络上购买的伪造的上述地点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物提供给王某甲,王某甲在位于吉林市大东门附近的吉林银行门前,交给被告人林植德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植德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庭审后,被告人林植德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00811855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由吉林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发证科缮证并发出的。

2、房产证信息及吉林市房屋登记簿证实,被告人林植德抵押的房产证系假证的情况。

3、借据证实,被告人林植德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的情况。

4、银行转帐凭证、收条及和解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林植德退赔被害人10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植德的身份信息情况。

6、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被提起及被告人林植德被抓获的情况。

7、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林植德通过我向王某甲借了2次钱,他自己找王某甲又借了一次,第一次是在我的联系下,王某甲借了他5万元,之后我又联系王某甲借了林植德10万元;第三次王某甲借了他10万元,好像抵押了一套房子。

8、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秋天,我朋友林敬学给我打电话说林植德想借5万元,每个月3分利,我同意了,把钱打到林植德名下卡号里,他没给我利息;2014年9月,林敬学又给我打电话说林植德还想借10万元,还是3分利,我同意了,我提了10万元现金与林植德见面,我对林植德说你上次5万利息没有给我,你给我补张欠条,我把利息扣除去,他同意了,我实际只给他8万元,让他给我打了15万的欠条,2014年冬天,我催林植德还钱,他两次给了我1.7万元;2015年4月,林植德给我打电话说借10万元,还是3分利,我同意了,他给我一个房产证,说不按时还钱,拿这套房子抵帐,我把15万欠条撕了,他给我打了29万元的欠条。借他钱隔几个月,我到房产局查,房产局说房产证是假的。

9、被告人林植德供述,我向王某甲借钱3次,第一次是2013年5月,我与林敬学说我有一个活,缺钱开工,他帮我联系的王某甲,王某甲答应按月3分利错我5万元,后来他给我5万元,我给他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我每月付王某甲1500元利息,本金没有还;第二次是2013年冬天,我又缺钱了,我跟林敬学说帮我联系王某甲,还是3分利,借10万元,见面后,王某甲给了我8万,他先扣下2万元利息,他把上次我打的5万的欠条撕了,我给他打了15万的欠条,我给过他1.75万的利息;第三次是2015年4月,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还想向他借10万,他说可以,但得押点东西,我想起我做的假房产证还没用呢,我就跟他说,我把我住的房子的房产证抵押给他,我就把我做的假房产证冒充真的给王某甲了,这个房子我2014年已经抵押给民生银行了并让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王某甲给我10万元现金,他拿出我上次打的15万的欠条,我就撕了,给他写了一张29万的欠条。这10万元我打麻将输了以及消费了。假房产证是我在网上花300块钱做的。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植德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林植德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植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植德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植德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植德认罪,其所在社区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林植德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植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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