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立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志伟,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第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李志伟诉叶昌庆、周法明、杨松林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自诉人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刑受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伟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经首都医大鉴定无精神病,2011年8月24日上诉人取鉴定通知书时,被杨松林密告叶昌庆等人在其开公安局门前被绑架上诉人到省精神病医院,此案应该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公平正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诉案件。上诉人李志伟控告叶昌庆、周法明、杨松林犯非法拘禁罪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自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受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罗惠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