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农刑监字第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崔学 :
你为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恩忠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告人黄恩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车,并且逃逸,法院应判决被告黄恩忠 故意杀人罪为理由,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2014)农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