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詹红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42号

罪犯詹红军,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0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詹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詹红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6日下午,该犯在柳树洼村砖厂内,与詹奎喜因砖厂归谁承包问题发生争吵,詹奎喜、詹奎发用砖头打该犯,该犯驾车向詹奎喜撞去,詹奎喜躲避逃脱;又向詹奎发撞去,致詹奎发于车下,詹奎发经抢救无效死亡。詹奎喜所受伤害为轻伤。该犯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监督岗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7.5分。该罪犯48岁,其妻子柴双玲保障其生活。经农安县华家镇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詹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红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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