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36号
罪犯李树国,男,1994年4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国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树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伙同他人在靖宇县靖宇镇盗窃作案20起,盗得香烟、摩托车、现金等财物价值合计40240元。2012年4月1日,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三道街李家利商店现金100元,2盒娇子烟,价值人民币17元,2盒利群烟,在盗窃时被店主发现。该犯等人与店主李家利殴打后逃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4元。该罪犯21岁,其母亲张现菊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郊委五组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树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