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道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10号

罪犯娄道江,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道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娄道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娄道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针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庭审理。庭审中,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不宜减余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间,在桦甸市桦树乡自己家中及其耕种的田地里,将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养女杨某多次奸淫,致使被害人杨某2009年1月人工流产手术一次、7月做引产手术一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娄道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明知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仍将其强奸多次,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且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道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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