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69号
罪犯姚长满,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长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繁屹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新康监狱刑罚科高峰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姚长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姚长满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累犯,切有违纪表现,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10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2009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0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13年2月24日2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水产市场B区13号楼二楼屋内,盗窃被害人高德利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重210.378克),价值人民币75736元;2013年3月18日凌晨,该犯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粮谷长城中央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周方君电缆线50余米,价值人民币131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4.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姚长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间隔期内有违纪表现,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长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