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81号
罪犯李国琴,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国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份,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兴业监狱服刑人员闫春光等人,通过同监服刑人员荆仁与荆仁女朋友被告人李晓侠联系购买盐酸曲马多,李晓侠联系被告人朱宪锴,朱宪锴又联系被告人李国琴,李国琴在马天龙处购买盐酸曲马多后转卖给朱宪锴,朱宪锴再卖给李晓侠,由李晓侠运送至兴业监狱贩卖给闫春光等人。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李国琴多次从马天龙处以每盒5.5元的价格购买共计3440盒盐酸曲马多,后以每盒7.5或7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宪锴3400盒,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国琴家中收缴盐酸曲马多30盒,经鉴定,从李国琴处收缴的盐酸曲马多片剂中检出曲马多成分。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装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琴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