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成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85号

罪犯谭成香,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舒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成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成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9年10月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9年12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0年1月11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12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谢桂臣伙同被告人谭成香及刘淑兰在舒兰市白旗镇沟北村、岗子村向白春华、徐军、王立平等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光碟共3张,经群众举报在白旗镇岗子村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被告人谢桂臣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发现不干胶标语1645张,在被告人谭成香挎包内发现光碟3张(另有空光碟外皮236份)。在被告人谢桂臣住处又发现明慧周刊1本,法轮功好书籍5本,法轮大法好书签3个;被告人谭成香住处又发现光碟894张,挂饰10个,明慧周刊400本。经吉林市公安局鉴定,以上物品(谢桂臣1657份,谭成香1310份)均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监区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9.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谭成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成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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