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玉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77号

罪犯谭玉荣,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玉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5月19日因卖淫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谭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扶余县三岔河镇士英街、道四街、东北街、西北街、西南街、李家店村,扶余县弓棚子镇、陶赖昭镇等地居民家秘密盗取财物十余起,盗得现金、手表、戒指、手机等赃物折合人民币总价值369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内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81.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0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谭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玉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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