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杰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92号

罪犯杨杰玲,女,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杰玲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杰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告人程建平伙同郭长陆(在逃)在武汉市一绰号为“元元”的人处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0克后带至长春市,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杰玲,获利人民币2000元。2010年6月,被告人程建平伙同郭长陆于从“元元”处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克后带至吉林市以每克29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杰玲,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0年8月,被告人杨焱荣欲到吉林市贩卖毒品,其通过电话商定以每克290元卖给被告人杨杰玲冰毒300克,以每克280元卖给才宏冰毒350克,另以每片45元卖给才宏麻谷100片。后杨杰玲、才宏分别汇入杨焱荣建行卡4.9万元、5万元。杨焱荣在武汉让程建平从“元元”处买入冰毒13包(每包约50克)并付程10万元。另郭长陆通过电话让杨焱荣帮助将4000粒麻谷带给杨杰玲,并将卖麻谷钱带回,称麻谷已放在杨焱荣家。后被告人杨焱荣找来被告人陈开萍,承诺事成后给其5000元,让陈帮其携带毒品到吉林市。8月12日,被告人杨焱荣随身携带650克冰毒、2100粒麻谷,陈开萍随身携带2000粒麻谷乘火车从武汉出发,次日抵达长春,才宏驾车接杨焱荣、陈开萍从长春市去吉林市。在车上杨焱荣将7包冰毒和100片麻谷交给才宏。当日11时许,才宏开车到杨杰玲家楼下,杨焱荣、陈开萍上楼,杨焱荣将6包冰毒和4000片麻谷交给杨杰玲。后才宏将杨焱荣、陈开萍送至悦达假日酒店。杨杰玲于当日下午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鲁云峰冰毒10克,获利人民币2100元。当晚在悦达酒店218房间,杨杰玲先给了杨焱荣8000元,后又送来1万元,8月14日又给了2万元。才宏于8月14日给杨焱荣4万元。杨杰玲将本次所购连同此前所购共计冰毒283.99克,麻谷5359粒(482.32克)藏匿于家中,后该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担任一级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0.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4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0.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杰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杰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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