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84号
罪犯徐小花,女,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小花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小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姜建军、徐小花与“虎哥”商量拐卖女青年去四川等地卖淫,由姜建军负责拐骗女青年,“虎哥”联系买家。2012年7月4日18时许,被害人叶某娴被被告人姜建军骗到惠城区小金口乌石村下黄组886号出租屋302房,被被告人姜建军、徐小花及“虎哥”等人关在出租屋内轮流看守,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2012年7月8日14时许,被害人管某钦到惠城区小金口乌石村下黄组886号出租屋302房前找前女友被告人徐小花时,“虎哥”叫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被害人管某钦堵在门口,然后被告人徐小花、姜建军及“虎哥”开门将被害人抓紧出租屋,“虎哥”及两名社会人员殴打被害人管某钦,后两名社会人员离开,“虎哥”及姜建军继续殴打被害人,三人强迫管某钦签下一张五万元的欠条,要他打电话叫家里人松五万元赎金。2012年7月12日11时许,姜建军及“虎哥”开着管某钦的车,载着管某钦、叶某娴走到惠城区江北望江时,管某钦趁机逃走,姜建军追赶,被接报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到惠城区江北云山抓获徐小花并解救出被害人叶某娴。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小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小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