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桂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78号

罪犯郭桂霞,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桂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松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郭桂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桂霞谎称能将为王晓丽、朱国义等人买楼房,办理房屋过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谎称能够帮他人办理判处缓刑、办理不追究刑事责任等不法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在被害人家属索要后,被告人郭桂霞退还部分人民币,余款被其挥霍;谎称能为王立军购买公墓,后以帮助夏文生办理借款名义,用被害人房照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钱财,谎称帮助他人高价出售水稻,将被害人家中水稻私自出售等多次违法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共432461元,非法占为己有,赃款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9.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61.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桂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作案次数较多,造成被害人较大损失不能归还,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桂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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