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89号
罪犯谭桂彦,女,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桂彦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桂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谭桂彦、吴树春在丹东市振兴区B区9号楼6楼608室给“秋子”打电话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0克,约定在丹东市东港市接货。当日13时许被告人吴树春拿着为朋友代买的K粉9包、摇头丸18粒与被告人谭桂彦一起同“秋子”见面,并将毒品以一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二被告人。2012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树春、谭桂彦将冰毒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万元、290粒麻古以每粒50元的价格共计15000元卖给买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监区包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0.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谭桂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桂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