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英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88号

罪犯顾英军,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英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顾英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间,李欧(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顾英军、王林、王会慧、吴雨航等四人前往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领取其从珠海市邮寄的放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8.7克的邮件。被告人顾英军等四人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驱车前往。到达预定地点后,顾英军与王会慧上楼领取邮件,王林、吴雨航在车中守候。待邮件领取后,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甲苯基丙胺248.7克。经鉴定,搜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苯基丙胺含量为75.16%。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包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0.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5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47.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顾英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英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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