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淑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09号

罪犯张淑艳,女,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淑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34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张淑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淑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张淑艳利用南关区胜利装潢部的工商执照在长春市医保中心为自己骗取医保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4512.51元人民币。2010年7月,被告人张淑艳利用南关区财神商厦孙安静日杂摊床的工商执照在长春甫医保中心为涉案人员田燕骗取医保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42992.75元人民币。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淑艳伙同被告人刘丽通过伪造个体工商就业劳动合同等手续在长春市医保中心为张晓娟等57人骗取医保卡,医保卡使用后,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1342983.12。被告人张淑艳通过伪造个体工商就业劳动合同等手续的方法在长春市医保中心为丛文华等39人骗取医保卡,医保卡使用后,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863775.24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张淑艳的行为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2254263.62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4.2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淑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淑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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