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井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00号

罪犯张井玲,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八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井玲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井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孙洪章、张井玲窜至八道江区红旗街居民丁立君家,乘丁立君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入室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两件,摄像机一台,电脑机箱一台,黄白金首饰等物品,脏物总价值40695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失主。2007年5月9日,被告人孙洪章、张井玲伙同王丽娟(另处)以5000元的价格从山东青岛市买了156片麻谷,带回白山欲高价出卖。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2.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井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井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