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97号

罪犯石岩,女,1953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39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石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石岩于2003年4月对被害人张万军谎称为汽车厂生产配套件需成立公司,骗得被害人张万军的信任,由被害人张万军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海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于2003年4月8日存入在商业银行和光支行开立的账户内,2003年5月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马路分理处,虚构给被害人张万军合伙经营的长春市海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万元需要保证金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张万军同意后,于第二日,将长春市海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50万元转到被告人石岩经营已被注销的长春市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并于同年5月9日、12日、13日,三次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四马路分理处将人民币50万元取出。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干零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石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不能归还,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