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金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07号

罪犯徐金娟,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辉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金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刑执行不好,减刑间隔期内多次违纪,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至2010年间,被告人徐金娟用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办理升学交建校费的名义,与张代君等人签订协议,共计骗取被害人张代君等七人人民币64.6万元。经被害人追讨,徐金娟共退赔5.8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8.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96.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金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改造期间多次违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金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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