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12号
罪犯谢福生,男,1955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福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谢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谢福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未执行财产刑,月消费过高,建议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在担任磐石市看守所巡视员期间,在2010年1月15日至2月26日,利用职务之便,与在押人员朴广军合谋帮助涉黑犯罪嫌疑人郝树春与外界取得联系,收受贿赂人民币44.3万元,并低价购买汽车一辆,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发后,该犯所得赃款何汽车均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97元。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谢福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福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