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01号
罪犯林德凤,女,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德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4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林德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德凤与同在本市宽城区鞍山路市场卖肉的业主溫某一家因生意产生矛盾,2006年4月12日8时许,温某的岳母韩淑华来到市场后再次与林德凤发生口角,并上前打林德凤耳光,林德凤被打后从自家摊床拿起卖肉用的尖刀刺扎韩淑华腹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淑华系腹部主动脉贯通创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林德凤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林德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德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