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春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93号

罪犯汤春红,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九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春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汤春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汤春红于2008年1月11日17时许,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在九台市其塔木镇戢家村于吉国家中,在没有为被害人于吉国进行试敏的情况下,为其注射参脉和头孢曲松钠,致使于吉国在注射头孢曲松钠约两分钟后当场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应为药物过敏的不良反应诱发心肌缺血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一级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汤春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春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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