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祝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75号

罪犯祝贺,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九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祝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李强、刘洪伟(均已判刑)于2010年10月20日,在九台九郊办事处小河沿子村至永富村的村路上,无故将被害人张成君、王成殴打并将被害人张成君驾驶的面包车砸坏。经物价鉴定;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784元。该犯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因其叔叔祝永忠在九台市工商所内与该工作单位人员发生争执,该犯伙同孙聪、展学成等人,持械闯入九台市工商局内,并将该单位正门的门玻璃砸碎,导致九台市工商局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祝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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