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16号
罪犯关勇,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7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30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关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关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关勇伙同他人以33-51%高额利息为诱非法向群众148人借款融资,涉案金额约3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利息,公司、个人日常消费,致使经济损失无法追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经济损失巨大无法归还,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