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桂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10号

罪犯赵桂芬,女,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桂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10000元,返还吴亚文21万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松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桂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赵桂芬谎称其能为他人办吉林油田正式工作,骗取吴亚文的信任后,通过吴亚文骗取被害人刘大志、顾春明等7人共计人民币87万元。案发后,被害人白兴信追回9万元,被害人王守库追回15万元,返还给吴亚文21万元,其余赃款均被被告人赵桂芬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5.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8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桂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桂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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