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14号
罪犯董晶晶,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10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董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董晶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实际执行不好,月消费较高,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董晶晶在吉林省龙井市和延吉市,虚构帮忙办理龙井市暖房子工程相关事项、龙井市某领导急需用钱、自己经营的龙井鸿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巾帼创业基金需要交纳稅金等事实,采取伪造龙井市暖房子工程办公室公章及收据、伪造领导签名、让自己的父母冒充领导及领导妻子等手段,分三次从被害人全昌杰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8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4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78.1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晶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能归还,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晶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