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18号
罪犯郑晓灵,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晓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郑晓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24日,被告人郑晓灵与张磊预谋后,在长春市南关区新文化报社附近,以租住房为名接近被害人,欲对被害人赵郁松实施抢劫,因有他人在场而未实施。2006年3月3日,被告人郑晓灵与张磊在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25-1号刘慧敏家中,以租住其住房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用铁锤将被害人刘慧敏打致轻伤,抢走现金300余元,三星C218型手机一部及眼镜等物品,所有款物折合人民币32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粘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94.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晓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八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晓灵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